珠山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贷款缴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区辖区内企业下岗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无力缴费的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称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
第三条 助保贷款条件
(一)助保对象为我区辖区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下岗职工、中断缴费村(社区)干部、或以个人身份参保无力缴费的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由镇(街道)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因各种原因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5、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6、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镇(街道)初审,区社保局社会发放股复审,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珠山区城镇下岗失业特困群体享受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报镇(街道)公示确认后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各街道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区社保局社会发放股复审,符合条件的核算所需贷款的金额,报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审批。由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及还款承诺书。
(三)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区财政局、区社保局、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直接缴交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区社保局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五)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 助保对象养老金发放流程
(一)助保对象符合退休条件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本人申请,区社保局按照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次月发放。
(二)助保对象同意在还清贷款前贷款本息由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按照助保对象的还款承诺按月从助保对象的养老金中扣缴。
第十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照不低于本人养老金30%的比例,与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约定还贷金额按月偿还贷款。最长的还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还完贷款本息后才可全额享受养老金。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提前分次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抚恤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助保对象的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偿还。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退休之前,享受财政5年内的贴息优惠,退休后利息及本金由助保对象个人按月在养老金发放存折中支付。助保贷款贴息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每年未按照助保对象应缴利息,向区社保局社会发放股报告利息明细表,并由区社保局社会发放股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区财政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划拔给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镇(街道)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根据其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决定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还款本息。
第十六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
第十七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成立珠山区助保贷款担保结算中心,暂由区社保局社会发放股担负助保贷款担保结算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全区助保对象养老保险贷款担保及还贷结算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提供贷款担保结算服务。
(二)负责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履行审查、推荐、审核贷款项目的职责,掌握贷款额度。
(三)负责全区养老保险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及工作人员业务的培训,扩大政策的认知程度。
(四)配合协助区财政局及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做好贷前调查,贷中与贷后的检查监督和贷款本息催收工作。
(五)负责发放助保对象在还清贷款前的养老金,确保助保对象及时还贷。
(六)管理养老保险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社保局、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分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