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乐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工作公正、高效运行,根据《乐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字〔201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任委员是指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各相关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条 非常任委员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参与行政复议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
第四条 非常任委员20名,实行聘任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从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和行政法学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中遴选。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应聘非常任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为本市;
(二)有良好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品德端正,公道正派;
(三)身体健康,有条件参与案件审查或者研究工作;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接受应聘:
(一)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应聘后有上述情形者,应予以解聘。
第七条 非常任委员的遴选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或者各相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社会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告聘任条件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遴选后的聘任。
相关单位推荐是指根据所在的机关、单位或者行业协会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专业人士的聘任。
第八条 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程序:
(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和邀请相关单位推荐,对符合条件的人士进行遴选,拟定人选名单;
(二)就拟定的人选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后颁发聘任书。
第九条 非常任委员任职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予以解聘。解聘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遴选出新的非常任委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