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收入增长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法治引领和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规范纳税服务,深化税收协助,强化税收保障,推进综合治税,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二、组织领导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综合协调、税务具体落实、有关单位积极协助的税收保障工作体系,成立乐平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研究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税收保障相关单位责任,指导、协调税收保障工作运行,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组 长:张汉坤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方克华 市政府办主任
吴雪生 市发改委主任
吴冰琪 市财政局局长
张艳民 市国税局局长
黄 波 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市工信委、教体局、物价局、编办、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国资委、统计局、卫计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城管大队、市容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路分局、邮政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公司、烟草公司、金山工业区等部门主要领导;市法院、公安局、人民银行、乐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分管领导;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冰琪同志兼任;市财政局刘涛,市国税局汪长华,市地税局张延,市信息中心张恳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乡(镇)、街道办均应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税收保障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出台对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打破壁垒,积极主动参与税收保障工作,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推进《条例》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负责科(股)室和具体人员,并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增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大对税收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财政、税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扩大《条例》的影响,广泛深入宣传税收保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税收保障的关注和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做好税收保障具体工作,落实依法治税要求,强化税收风险防控,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等提供便捷,对违法违规纳税人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完善服务。税务机关要转变服务理念,不断深化和拓展税收服务内涵,应当在乐平市办税服务厅“一体化”运作、涉税业务集成“一窗通办”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纳税人成本和涉税风险,尊重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四)严格监督。市政府督促有关保障部门按照《条例》要求,严格履行涉税信息传递、税收征管协助等保障义务,跟踪评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以及在税收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条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特别在网络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科学的税收保障考核评价制度(详见附件2、3),以考核评价作为推进税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抓手,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和评价税收保障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质效,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促进税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反馈机制,定期向政府、有关协税部门报送信息、利用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强化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收流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五)合力共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合力构建税收共治新格局。充分应用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明确信息采集的标准、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相关责任,规范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详见附件1)。税务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切实做到向信息要税源,向管理要税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在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及其他行政管理环节协助控税,定期向综合治税平台提供涉税信息,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对不能提供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者被查封不动产解封决定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能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免税)证明以及购车发票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因税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宾馆酒店住宿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以及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遇有妨碍公务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的账户及存款依法查询、冻结、扣缴税款或者对涉嫌税收违法案件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银行、证券、保险等涉税事项的办理予以协助。
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拍卖、经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部门或者审批管理机关,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或者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入分配方案和审批结果报送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农业、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享受涉农补贴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养殖、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暂停发放农业补贴。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财务检查时,应当将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反馈有关查处情况。
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人民法院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