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暂行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着力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4〕7号)、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5〕43号)、《临西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临安办〔2017〕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吕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寨镇行政区域内、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未被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遵行“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实名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镇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箱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吕寨镇举报受理电话:0319-8582003,电子邮箱:lvzhai8582003@163.com。
第六条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
第八条 镇安监站负责管理举报受理及奖励兑现等具体事宜,对举报事项的受理登记、核查核实、统计报告、奖励兑现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台帐。
第九条 镇安监站接收举报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复杂、调查取证困难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最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不属于我镇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举报或将相关举报材料移送相关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
第十条 镇安监站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有关举报信息和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报批资料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核查核实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由镇安监管站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500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1000元;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2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500元;
(三)非法行为举报奖励300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镇安监站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的单位和人员的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对本办法所规定内容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
第十五条 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镇财政安排,纳入镇年度预算编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安监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