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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2017年度临西县项目建设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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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临西县项目建设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强县、美丽临西”建设,现将2017年度全县项目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奖惩。

一、考核对象和目标任务

根据基础条件和工作职能,对全县乡镇、轴承工业园区、运河工业园区、东留善固园区和县直部门分别下达考核任务。

(一)乡镇和园区

9个乡镇和3个园区年内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1个,或5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2个。年度内扩建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亿元以上。

(二)县直部门

年度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个,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1个,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1个。引进项目年度内须开工建设。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工业项目。园区内核心投资当年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手续齐全的续建和新开工项目;园区以外项目,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方可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2.现代农业项目。当年核心投资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手续齐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化规划,新增土地流转并完成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项目。

3.现代服务业项目。仅考核现代物流和孵化园项目,当年核心投资完成1000万元以上且手续齐全的项目。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仅适用县直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工业项目:考核项目当年厂房(包括生产车间、仓储设施、研发设施、办公楼,不包括绿化)和设备(安装到位)两项核心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

2.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考核内容参照工业项目执行;规模种植项目考核当年新增土地流转并完成种植面积,测算投资额。

3.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物流项目考核当年基础设施建设、仓储、设备、车辆等完成投资额;孵化园项目考核参照工业项目执行;纳税项目考核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票具或纳税证明为准。

(三)计分办法

考核分为年终考核、项目观摩、日常督查和奖励分四个部分,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奖励分值另加)。

1.年终考核分(70分)。项目建设考核既考核投资总量和投资增量,又考核项目质量和效益等。

新开工项目分:对照任务目标,各乡镇、园区每新开工1个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项目,计30分;每新开工1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计15分。

投产分:当年核心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并投产的项目加5分。

投资总量分:核心投资每完成100万元计1分,依次累加。

高科技含量分:当年投产的项目,拥有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个专利加5分,属于省级技术以上企业的加5分。

以上四项分之和为年终考核分,考核结果按“最高值满分法”以70分的权重计入考核总分。

2.项目观摩分(20分)。年底组织县四大班子领导,各乡镇书记、乡镇长,以及县直相关部门一把手,对在园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一次观摩,并进行测评,排出位次,第一名满分,每下降一名减1分,依次类推。

3.日常管理分(10分)。被考核单位每月按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重点办对各乡镇及园区的项目按续建、新建、投产达效三个层次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照报表进度每月1-5日报表进行督促检查。年终考核时根据报表情况及各项目单位服务配合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4.奖励分。对参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观摩或考核且取得较好效果的项目,每次观摩或考核加10分。

以上年终考核分、项目观摩分、日常管理分、奖励分之和为各乡镇、园区项目建设考核总得分,考核结果按“最高值满分法”以所占分值权重计入全县考核指标体系。

(四)考核程序

项目建设考核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发改局(重点办)、审计局负责具体实施,重点办牵头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专职审验机构,进行评估。

三、奖惩措施

(一)对乡镇、园区的奖惩

对完成项目建设年度任务的乡镇、园区各给予经费3万元;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在前三位的,再分别给予经费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的乡镇、园区,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且排名最后一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连续两年(2016年、2017年)最后一名的,给予单位党政一把手降职处理。

(二)对县直部门的奖励

对完成年度项目任务且排位前三名的县直部门,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经费。

(三)对项目服务部门、先进个人的奖励

年终对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等26个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服务部门进行测评。由县纪委牵头,组织部门配合,由当年新上企业及规模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投票,产生3个优质服务单位和3名先进个人,分别授予“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单位”、“项目建设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四)对项目建设功臣的奖励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负责人,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授予“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

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考核评比经费不重复给予。

四、执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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