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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保定市教育局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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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教育局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


根据…《信访条例》和教育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及市信访局《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市教育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处理原则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职责范围

教育局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由我局信访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群众向教育局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来信,接待到教育局的群众来访;承办省教育厅、市信访局、上级机关等有关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交办、督查群众信访事项,并按反映问题内容转送教育局内相关业务处室、县(市、区)及直属学校、单位;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协调局内部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三、来信来访事项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当受理:

1、咨询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的;

2、对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反映情况的;

3、对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及我市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的;

4、涉及教育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人提出的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4、信访信件内容、地址、姓名不清的;

(三)不再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通过司法途径审理且涉法涉诉的,不再受理。

(四)处理群众来信

1、直接寄给市教育局主管业务处(室)的群众来信,属该处(室)业务范围的,由其负责处理;不属该处(室)业务范围的,可转教育局信访办公室或直接转有处置权的处(室)、部门、单位处理。

2、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下列群众来信由教育局信访办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1)对教育局业务处(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来信;

2)反映市教育局领导干部、市直学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转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处理;

3)咨询有关方针、政策且业务性较强的来信;

4)其他需要转送的信件。

3、办理信件的程序和要求

1)登记。将信访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是否联名及联名人数等信访人的基本情况、问题发生地、问题分类、意愿和要求等涉及来信内容的基本情况;受信人基本情况、来信渠道、发信日期、收信日期等受信人的基本情况;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职务等基本情况逐项登录。摘录内容要详细、准确,完整反映信件的主要内容。

2)受理。登录结束后,是否受理,应及时给予告知。对应该受理的信件,应立即立案查办,并要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本级直接受理的事项,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问题比较复杂的,报局领导审签,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对于要求复查的事项,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答复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转送。需要转送的信件,要自收到信件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到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并告知信访人。

4)送达。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将答复意见通过直接、邮寄、留置、委托等方式送达给信访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五)接待群众来访

1、有下列群众来访事项的,由教育局信访办协调有关业务处(室)接待处理:

1)政策性、业务性较强,信访办不能答复的来访;

2)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学校(单位)的答复意见不服,需要由教育局进行复查的来访;

3)举报市教育局机关干部、市直学校(单位)领导、教师违纪问题的来访;

4)其他需要由有关业务处(室)接待处理的来访。

2、接待来访的程序和要求

1)登记。将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有关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快捷。对人数较多且业务性较强的集体上访,由信访办协调主管处(室)接待,但来访人应当推选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接谈。接待时接待人员要热情、文明接待,按照要求核对来访人的身份、单位及住址,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及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重复访原因以及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行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情况,联合接待和协调处理情况等,都要认真进行记录,耐心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

3)受理。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告知来访人,对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该受理的事项,应立即立案查办,并要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本级直接受理的事项,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问题比较复杂的,报局领导审签,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对于要求复查的事项,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答复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将答复意见通过直接、邮寄、留置、委托等方式送达给来访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5)对接待完毕后无理取闹、故意冲闯教育局机关,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蓄意制造恶劣影响,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禁止行为的来访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及时协调公安机关处置。

对有危险苗头的来访人员,教育局办公室要及时向教育局领导报告,做好防范工作。

四、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上报

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紧急突发事件异常情况;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重要意见和建议等重要信访事项,要视情况由承办人员及时整理出简要情况,经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局领导审阅,急事急报。报送方式:

1、原件上报

是指将群众反映信访事项的原件及附件材料等直接呈报领导阅。

2、对群众反映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一事一报;有的可综合整理并进行分析后上报。

(二)转送

指将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附转送单转送有关业务处室或县(市、区)教育部门办理。收到交办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在30日内书面报送办结情况,办结情况上必须加盖公章和由负责人签字。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书面说明情况,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三)交办

1、确定交办单位

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的,直接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属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问题,交有关直属学校、单位办理。

2、交办内容、程序及要求

对教育部、省教育厅批示的、市信访局、市教育局交办的;按规定应该解决而未处理的;带有倾向性的、苗头性的问题,不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集体上访频繁的,重要、重大、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等,采用发公函的方式进行交办。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先通过电话交办,再补办正式函件。交办函件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报有关单位签发,及时督办。收到交办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在30日内书面报送办结情况,办结报告上必须加盖公章和由负责人签字。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书面说明情况,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终结与归档

对信访事项的终结材料,应进行认真审定,并将处理、复查后的信访事项整理后归档备案。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访档案的登记、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工作。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及要求

(一)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由信访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有关业务处(室)不得推诿,要配合信访办共同做好工作。

(二)市政府、市信访局、有关单位牵头处理的信访事项,需教育局参加研究或共同解决处理的,有关业务处(室)应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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