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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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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建设好水源涵养林,提高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方案》(萍府办字〔2014186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的原则;确保山口岩水库水源安全,实现山绿水清生态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区划的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与国家、省生态公益林重叠。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一)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市级公益林在水源地保护区内除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外的集水区林地中进行区划,面积6万亩,具体实施区域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确定。

(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对荒山和裸露地进行造林;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补造。

(三)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根据生态公益林区实际情况开设防火线,做好生态公益林区内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五条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伐木、开垦、放牧、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芦溪县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合同一年一定,由芦溪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聘请专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应按合同要求履行公益林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专职护林员采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提名,由山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聘用。

芦溪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见附件)。

(四)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应将专职护林员名单,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专职护林员不续聘。

第三章  补偿与标准

第六条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及专职护林员。

第七条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包含管护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20.5/亩,其中20/亩用于管护支出,0.5/亩用于市级公益林项目支出。补偿标准随国家公益林政策调整而调整。

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专职护林员的补偿费和管护费。(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费为18/亩·年;管护费为2/亩·年,其中1.5/亩·年用于专职护林员工资开支,0.5/亩·年用于基层工作站监管支出)

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林业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森林保险等支出。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芦溪县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会同山口岩水库管理局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林木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上报年度自查工作报告。

第九条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年底进行年度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市级生态公益林翌年补偿资金拨付依据。

第十条  对管护期间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五章  资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依据年度检查验收的情况下达翌年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芦溪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在市补偿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林农个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一卡通”账户管理。受聘的专职护林员管护工资由乡财政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将管护工资直接拨付入账。项目支出拨付由市林业局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和集体生态公益林部分,补偿资金直接拨到国有林场和集体账户。乡镇、村个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芦溪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统一监管发放。

十四条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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