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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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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市住建局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主城区。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在办理房屋转让前,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在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将监管的购房款划转给卖方。

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主城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保定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业务,应先申请办理网上用户开通及认证。同时经纪机构应配备相关网络环境和硬件设备,通过“保定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实现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到监管机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六条  经纪机构申请网上用户开通及认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存量房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四)法人身份证明;

(五)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经纪机构网上交易注册认证资格有效期应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致。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按照存量房网上交易的权限操作,发现违规情况,监管机构可随时暂停其网上交易资格。

第七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产的权利状况和卖方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产,不得接受委托。

第八条  经纪机构促成居间交易的,应当为买卖双方提供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并将电子数据上传至监管机构。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应到监管机构网上签约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监管机构在网签合同上加盖“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作为办理房屋交易的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一)依生效法律文书转让房屋;

(二)依审批的房改、集资建房转让房屋;

(三)房屋继承、赠与;

(四)房屋拍卖;

(五)夫妻离婚;

(六)其他不属于买卖的房屋转让情形。

第十条  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额购房款或部分购房款,不包含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的各项税费。交易资金通过监管账户划转。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交易资金监管和部分交易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买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采用部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机构只对首付款部分进行监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只能存储和划转,不得支取现金。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监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负债。

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交易资金和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  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持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明,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二)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向买方出具“交易资金监管存入凭证”。

(三)买卖双方持“交易资金监管存入凭证”和房屋转让所需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同时,监管机构出具划款通知书。

(四)监管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后,立即向监管银行发送划款电子信息。卖方持身份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监管银行见划款通知书并根据划转指令在当日内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至卖方事先开立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网上操作系统须与监管机构对应并建立匹配的数据传输功能。在收取交易资金时,应核对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监管金额,并向买受人出具“交易资金监管存入凭证”,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卖方应当在监管银行开立或预留具备结算功能的收款账户,用于收取购房款。卖方委托代理人收取购房款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自愿原则。买卖双方选择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填写“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声明”。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应持相关资料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存量房网签合同,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一)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交易的;

(三)其他需要解除网签合同和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申请撤销网签合同应当提交申请表、买卖(居间)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及第十七条中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需解除资金监管的,买方还应提交收款账号。

第十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服务费,监管资金产生的活期利息随本金一并划转。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主管部门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和徐水、满城、清苑区及白沟新城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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