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整治销售、出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重点,我局决定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管理、疏导为主、逐步推进、有效监管”为原则,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加强电动车市场整治,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经营电动车销售服务的经营户,本方案所称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其中电动自行车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又分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km/h的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 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
三、整治内容
(一)查处无照或超范围销售、出租电动车违法行为;
(二)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车的行为;
(三)查处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动车的行为;
(四)查处电动车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
(五)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电动车或其它助力车;
(六)查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电动车行为;
(七)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车的行为;
(八)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1日-10日。摸清本辖区从事电动车经营者的情况,包括有照经营、无照经营电动车的销售、出租等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6月11日-25日。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并进行查处。
五、查处依据
1.查处无照从事电动车销售、出租的行为。
法律责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2.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车的行为。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3.查处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动车的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根据《条列》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4.查处在销售电动车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
法律责任:罚款。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5.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电动车或其他助力车。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6.查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7. 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车的行为。
法律责任: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法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此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鄂忠飞局长任组长,李建斌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队、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检查大队,陆朝阳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经济检查大队、市场股、反商股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
2.严格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特别对本辖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行为的,要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切实采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严厉措施,绝不手软;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工商所根据方案要求在辖区内自行检查,并于6月24日前将电子版(通过OA)和纸质版(总结和表盖所公章,图片要打印)上报经检大队。提交的材料如下:1.“XX工商所电动车经营户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1);2.检查及查处情况工作总结;3.图片(要求3—4张,图片中要有2名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