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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意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关于改进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发展萍乡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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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发展萍乡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572号)和《中共萍乡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51号)文件精神,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突破,改进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努力实现“让农业更强、农民更富、农村更美”愿景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信贷工作指导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农责任,提高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识

(一)强化金融支农责任意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共萍乡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5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稳粮增收、调整转型、提质增效、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我市农业农村以统筹城乡发展为要务,深化农村改革为主题,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突破,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环境为保障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承担金融支农社会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合力作用,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充分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让农业更强、农民更富、农村更美”愿景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辖内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投放,增加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惠农政策优势,整合金融资源更多地投向保证农业稳粮增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强化农业物质装备、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休闲农业与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体系,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我市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应合理确定涉农贷款利率,定价标准应遵循在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上加幅3个百分点,但最高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的原则,且利率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此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得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五)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灵活运用短、中、长各档次贷款期限。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可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1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从事苗木花卉、果业、毛竹、油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可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六)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授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七)加快贷款审批进度,确保农业产业化升级所需资金及时到位。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扶持我市有优势、有特色、有潜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壮大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开展涉农贷款流程再造,加快贷款审批进度,借助“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现有融资服务模式,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涉农贷款做到及时审批、及时投放,确保农业产业化升级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三、构建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八)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支农政策性职能定位。农业发展银行萍乡分行应加强内部综合改革,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其政策性职能。全力支持我市粮棉油收储,切实做好收储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

(九)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创新服务“三农”新模式。农业银行萍乡分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切实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商业性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邮储银行萍乡分行要发挥网点覆盖面广、系统资源丰富的优势,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下沉信贷业务,丰富涉农信贷产品。其他商业银行要优化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结合我市农业的特色优势,建立专营服务机构和专业支行,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创新信贷管理体制,完善产品研发,丰富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县的信贷资金供给。

(十)农商行与农信社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和辖内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经营灵活等优势,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普惠度,大力推广微贷技术,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加快业务创新,进一步提升支农金融服务水平。

(十一)村镇银行要发挥新型支农力量作用。萍乡市辖内各村镇银行要向有条件的乡(镇)、村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充分发挥其决策独立性强、经营灵活性大的特点,积极开发涉农贷款新品种,拓展经营新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构建政银保企紧密合作新机制

(十二)加强政银有效配合,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支农信贷政策实施的有效方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积极参与开展“财政惠农信贷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业务,主动对接已获批的拟授信农户,简化授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投放速度,将贷款资金落到实处,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此外,在我市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试点与水权转让试点的工作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宽水利建设贷款的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范围,允许水利、水电、供排水等项目收益权、资产等作为贷款抵(质)押担保物,加大对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在我市已陆续开展集体林地、耕地、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借鉴已试点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经验做法,探索开发符合我市实际的“两权”抵押信贷产品,切实盘活农村集体资源,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满足其信贷需求,助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十三)加大银保互动机制,拓展“贷款+保险”信贷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建立涉农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综合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农业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化解有效抵押物不足问题。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拓展“贷款+保险”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与推广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业务,增加涉农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

(十四)深入开展银企合作,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总结多年来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经验、成效与模式,大力宣传一批有特色、有效果、可推广的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专项产品。对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开展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现金流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结合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改进与完善“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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