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开展好我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根据《莲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租赁补贴含义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10%以上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仅用于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三、租赁补贴对象
按照《江西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非农户籍且户籍满一年以上,实际在县城区居住的居民;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5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未购买或租住公房、未建私房、未购商品房且在市场租住房屋。
四、租赁补贴租金依据和标准
根据全县2016年度市场平均租金为每平方米5元/月的情况,结合我县中心城区住房租赁价格行情,确定我县2017年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为5元/平方米。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2017年租赁补贴标准为:①补贴金额标准为:补贴金额为5元/月/平方米。②保障标准:人均10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金额和面积将根据市场租金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五、租赁补贴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家庭)向居住地(租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70%的证明;
4、无房或现住房少于人均15㎡的有关证明;
5、租房协议,并有租住地所在社区书面证明;
6、租住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7、婚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莲花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后,交居住地(租住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供情况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组织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社区居委会将评议结果报琴亭镇民政所复核,镇民政所在2日内对其社区居委会的评议公示结果进行复核。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收齐后5日内签署复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琴亭镇人民政府。
(五)琴亭镇人民政府在2日内对镇民政所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全部材料2日内报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办)。
(六)审定符合租赁补贴的家庭,凭《莲花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县住房保障办办理《莲花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凭《莲花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等相关资料办理银行账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六、相关部门职能
1、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人均0.7倍的证明,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2、县交警大队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车辆信息,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信息,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4、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年度纳税金额,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5、住房公积金莲花办事处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月缴基数,是否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等基本信息,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6、各社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7、县社保局负者审核申请人家庭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七、其他规定
县住房办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住房办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取消保障性资金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取消或已不在市场租赁房屋而隐瞒实情的;
(二)已购买或自建住房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退出未退出的;
(三)年度审核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本方案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