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我县农业产业加快发展升级,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申报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2007年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从2017年起新获得国家级“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奖励规则:
(一)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续展获得认证证书的,按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
(二)对同一单位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分别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单位。
第六条农产品“三品一标”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七条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由县农业局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农业部门申请。
(三)县农业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部门备案。
第八条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获奖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县农业局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条县农业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县财政局保障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