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
审议事项提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提交程序,提高会议质量,依据《江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提交办法(试行)》和《萍乡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提交办法(试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及县委改革办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提请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以下简称审议事项)的确定、起草、提交和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议事项确定
第三条审议事项主要从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全会精神的意见,以及实施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等确定的改革事项中遴选产生,也可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要求确定。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1.…、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需要地方贯彻落实的改革事项;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的重要改革事项;
3.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改革事项;
4.各专项小组提出的本专项领域的重要改革事项;
5.县直改革牵头部门提出的关系全局的重要改革事项;
6.其它需要提请会议审议的改革事项。
第五条专项小组组织相关县直部门,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下发后一个月内,提出本专项领域当年拟提交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事项计划,经专项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县委改革办。
审议事项计划要明确事项名称、牵头部门、完成时限、印发形式,其中完成时限一般细化到月份。
…、省委、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已经审议、需要地方贯彻落实的改革事项,有明确时间节点的,完成时限以规定时间为准;未明确时间节点的,完成时限原则上为…、省委、市委文件下发后半年以内。
第六条县委改革办收集、汇总各专项小组提出的审议事项计划,形成审议事项题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同意,适时选择比较成熟的审议事项,提请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未列入计划的改革事项,原则上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改革专项小组会等形式研究。
第三章审议事项起草
第七条审议事项牵头部门应当严格审议事项起草程序,及时与上级部门衔接,做实做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关键环节,严把审议事项质量关。审议事项须经牵头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报分管县领导同意。
第八条专项小组要担负起审议事项的协调、审核、把关责任,加强对审议事项起草进展的调度和督办,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对审议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协商沟通一致,督促牵头部门认真修改完善,做到政策统筹、力量统筹和进度统筹。
第九条对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的审议事项,县委改革办采取发送催办单等形式催办。有关专项小组、牵头部门接到催办单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建议。
第四章审议事项提交
第十条由专项小组协调的审议事项,须经专项小组组长同意后,提请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由部门直接负责的审议事项,须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提请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提交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的书面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报,并及时送县委改革办审核。
第十二条县委改革办接到牵头部门提交的审议事项后,应当对审议事项进行程序把关、政策评估,审查和规范审议事项的文本名称、格式。符合上会审议要求的,由专项小组组长或牵头部门分管县领导签发,及时安排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不符合上会审议要求的,退回牵头部门修改完善,达到上会审议要求后再提请审议。
第十三条审议事项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五章审议事项落实
第十四条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审议事项牵头单位要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五条牵头部门应当在审议事项印发后及时送县委改革办备案,同时抄报分管县领导和专项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县委改革办、各专项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审议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相关报告制度要求,将审议事项印发后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乡镇需要提交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乡镇党委负责提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改革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