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素,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进一步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农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思路
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以全面履行农业执法法定职责…,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市场治理整顿行动,促进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推动全市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持续好转,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得到稳定提升,农民维权意识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健全,努力确保不发生因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一是紧紧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季节,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集市和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二是突出薄弱环节,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门店加大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掌握并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三是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对以物流方式、互联网等形式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一)种子监管
以玉米、小麦、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及规模性种植的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品种,以种子集中生产和销售区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为重点环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种子、假冒授权品种、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推广销售试验用种、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要对玉米春播品种和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为河北省中南部的冬小麦品种予以特别关注,严防该类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我市是小麦产区,要把小麦种子的生产列为重要监管环节,杜绝违法生产的小麦种子进入市场。
严格许可证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严格执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严禁降低或抬高标准许可和越权许可。二是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对已经发放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撤销违法许可,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条件和要求的或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
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严把种子质量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劣种子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商品种子质量和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要认真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活动,确保供种质量安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于存在质量隐患的种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防止进入流通环节。对存在不合格种子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
(二)农药监管:
以高毒、高残留农药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假劣农药、添加高毒农药及未登记农药成分和农药有效成分不足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甲胺磷、毒鼠强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严格清查清缴,彻底杜绝禁用高毒农药销售使用。要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对甲胺磷、毒鼠强等禁用高毒农药的全面清查清缴行动,采取措施,进一步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禁用高毒农药要全部没收,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集贸市场、流动商贩的检查。要建立禁用高毒农药的举报机制,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收集信息,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现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追查来源,深挖窝点,彻底杜绝禁用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制定措施,强化限用高毒农药管理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销售限用高毒农药单位的管理,督促限用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销台账、实名购药等制度,掌握限制使用高毒农药的进货、销售流向,实行可追溯管理。要强化农药市场检查,严格查处无证生产、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农药产品中添加未登记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要重点关注限用高毒农药是否有在登记范围以外作物(尤其是形成生产规模的作物)上使用的情况。
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整治行动,根据河北省农药检定所安排部署,集中开展蔬菜、果树、小麦、玉米用杀虫、杀菌和除草用药质量专项抽查,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开展农药标签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标签检查力度,查处标签使用不规范行为。
对农药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卫生杀虫剂等用品的生产单位),主要检查原材料库、成品库、车间以及生产、销售情况,看是否生产或贮存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假劣农药、不合格农药标签等;是否存在无证或假冒登记证违法生产行为。
(三)肥料监管:
加强对肥料批发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严查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发证以及河北省农业厅已经登记发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肥料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范围及效果、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四、措施保障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击各类农资违法行为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可推卸的重要职责,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行动。要严格执行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的组织指挥系统,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执法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而发生坑农害农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查处。
(二)搞好宣传,加强服务
充分发挥利用现代新闻媒体优势,多渠道、广泛地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活动,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增强农民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和科学使用知识,依法推介优质放心农资产品和主推技术,做好培训、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农资法律法规,加大对假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举报案件处理
充分发挥“12316”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服务热线的作用,鼓励社会举报投诉农资违法行为,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及时曝光通报案件查处结果,保持农资打假的高压态势。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及时查处,涉及犯罪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
(四)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