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推动昌九一体化发展,加快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加速推进我市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障电网安全和稳定运行,满足九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现就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电网发展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近期电网发展目标。
1.围绕决战工业1万亿,实现400万千瓦供电能力。一是积极推进1000千伏张北-南昌特高压输变电工程(九江段),±800千伏陕北-江西特高压直流输变电工程(九江段),500千伏九江石钟山-景德镇洪源线路联网工程和九江西输变电工程;二是努力完成庐山区威家变电站、彭泽县马垱变电站、开发区新开河变电站、九江县幸福变电站、修水县马坳变电站、星子县华林变电站、武宁县武宁变电站等20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2.围绕城乡用电条件改善,加强配电网建设。一是全面推进庐山区桃园变电站、濂溪变电站,九江县港口变电站、柴桑北变电站,星子县星北变电站、蛟塘变电站,德安县丰林变电站,彭泽县太平变电站、双峰变电站,瑞昌市大唐变电站、南阳变电站,湖口县银沙湾变电站,武宁县鲁溪变电站,永修县建华变电站,共青城市露西变电站等48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区电网中低压项目建设,解决浔阳区旧城改造100万平方米安置房用电等问题。着力解决全市农村低电压问题,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
3.围绕千亿电力能源产业,加快输电网建设。积极推进九江电厂四期、神华发电厂2项500千伏外送线路工程,江洲风电和瑞昌蜈蚣山风电等一批新能源发电外送线路工程。
4.围绕国家重点铁路工程,加快电铁配套建设。按期建成九景衢电铁(湖口、都昌)配套、武九客专(瑞昌)配套3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远期电网发展目标。
建成结构合理、运行可靠、经济高效的坚强智能电网,基本形成以500千伏电网为支撑,220千伏电网为骨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网架结构,实现我市电网整体跨越式发展。
二、强化领导协调机制,支持电网项目建设
(一)建立市、县两级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他相关非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电网发展与保护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电网规划、项目申报、工程建设、电力供应政策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全力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县(市、区)相应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强化落实电网电力建设项目涉及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的协调责任。
(二)健全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调度督查制度。市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每两月召开一次调度例会。其中组长每年主持会议不少于一次,副组长每年主持会议不少于两次,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调度例会确定的事项纳入市、县两级政府督查内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地尽快解决;对工程推进中的扯皮推诿,渎职失职行为,坚决查处。每月编制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报送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强化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评价考核。将电网发展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各地电网项目的投资、有序用电指标挂钩。对工作有力、项目推进快的县(市、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超前谋划电网项目,抓好电网规划落地
(一)科学编制电网规划。供电部门要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电网发展规划,提出变电站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和电力线路走廊需求。每年滚动修订、动态管理电网规划项目。电网发展规划应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二)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编制电力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并将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纳入总规、控规;组织供电等部门联合编制城区电力设施和电力管网布局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电网专项规划,对变电站、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的电网建设用地统筹考虑、科学规划。
(三)建立电网专项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日常对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电网专项规划与公路、铁路等其它基础设施规划的日常对接机制,编制城市功能区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方案,要充分考虑输电、变电、配电设施的选址和进出线走廊问题,留好发展空间,避免重复建设。在道路新建或改建时,支持和鼓励先行投资,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地下管网通道,有偿出让给使用单位。
(四)维护电网专项规划的稳定性。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要予以严格保护。经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已确认的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和供电部门意见并上报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四、加快电网项目审批,优化争资争项环境
(一)开设电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全力支持、特事特办。从规划选址、线路走廊、工程用地、林地审批、环境评价、水土保持、项目核准及工程招标、征地拆迁等多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需提供支持性文件的电网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从快从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压覆矿评估等相关文件,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变电站房屋建筑物产权证》等。
(二)落实电网项目法人职责。供电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主动申请办理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手续,完善各项审批要件。
(三)限时受理核准电网项目。有关部门在受理供电部门呈报事项的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决定或完善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
(四)保障电网项目配套资金。市政府全力支持供电部门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项目要求及时支付财政贴息和电缆下地资金。新建电力线缆入地工程,严格按电网规划原则控制,由当地政府和供电部门各承担工程全部投资的50%。对已建成投运的电网设施需迁移、拆除或实施电缆下地改造的,在征得供电部门同意后,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由主张方全额承担工程所需费用。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破解电网建设难题
(一)及时做好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电网项目属地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电网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定与属地政府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补偿政策落实到位。建设中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兴建的道路不给予补偿,实行日常免费通行,如施工运输中造成道路损坏的由使用单位修复。
(二)全力完成项目“三通一平”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按重点工程政策优先落实建设条件,按照工程节点和设计规范要求,完成新建变电站“三通一平”工作。
(三)尽快启动调整电网建设补偿标准工作。市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九江电网建设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四)努力提供电网建设施工便利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处置乱收费、乱罚款、强揽工程、强揽材料、无理阻工等现象和事件。
六、开展农村低电压治理,提升农村用电质量
(一)做好低电压治理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供电部门要全面梳理、认真摸排农村低电压情况,建立健全农村低电压用户档案。以10(35)千伏线路为单元,以配电变压器为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编制低电压治理项目库,并动态跟踪,同步做好配电网规划的滚动修编工作。
(二)加大低电压治理资金投入。供电部门要结合新一轮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完成低电压治理任务。申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时,要将保证供电质量作为校核条件,既兼顾当前,又着眼发展,统筹主网、城市配网、农村电网协调发展。建立持续投入机制,动态跟踪低电压治理成效,整体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实现电网结构明显改善、供电质量明显提升、农村用电充分保障。
(三)统一农村低电压改造技术标准。供电部门要依据农网改造的户均容量、低压进户线、台区JB柜等设备技术标准,加强低电压改造建设管理,按照“一次改造到位,五年不需再改造”的要求,确保低电压治理效果,实现电压合格、供电可靠、标识规范、布局合理的目标。
(四)实行低电压治理工作目标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督导,强化工程质量及进度管控,积极协调解决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受阻问题,确保供电部门在乡镇的立杆、架线、配变安装等工作顺利实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农村低电压治理任务。
七、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增强用电保障力度
(一)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500KV及以上、220-110KV、35KV及以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作业应分别经省、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垂钓。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拒不履行许可手续、野蛮施工、违章建房者,要依法处置。
(三)维护电力输电线路通道安全。林业、园林部门应从简从快办理有关手续,支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超高树竹砍伐修剪。中心城区树木由园林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砍伐、修剪。电力建设涉及通道的林木砍伐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林木所有者要求保留的,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不得栽种最终生长高度超出与线路安全距离的林木。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先有电力线路后有林木的情况,砍伐和修剪林木不予补偿。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依法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行为和妨碍电力设施正常施工的违法行为。供电部门要加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提高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电力设施迁改的协调管理。因市政、公路、铁路或重大项目建设,需将供电部门运行管理的电力设施迁移或拆除的,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实施。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不得迁改现有电力设施。
(六)督查高危企业的安全用电整改。供电部门要对高危企业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提出整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七)强化重点单位的用电保障措施。各级政府的应急指挥中心、铁路、机场、医院、学校、供水企业、新闻媒体、银行、四星级以上宾馆等重点保障单位要完善内部配电设施,加装备自投装置,并自备UPS电源或发电机。供电部门对重点单位要采用双电源接入方案,并指导重点保护单位加强现有配电设施改造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