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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办法】修水县气象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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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气象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气象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监控与维护、信息发布工作,促进该系统畅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发布系统是指部署在县级气象部门的三农气象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综合发布管理平台,以及三农气象为农服务信息发布终端(LED电子显示屏、气象预警大喇叭),能够提供气象信息服务,也可发送其他涉农、涉灾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的综合为农服务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信息包括县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预警、农业气象服务信息、气象科普知识等气象服务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发布的综合为农服务信息。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信息发布系统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分级管理与保障的体制。分县、乡镇、村三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保障体制。

第五条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县三农气象信息发布终端的建设规划和方案;

(二)制定完善全县三农气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县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情况,开展质量考核;

(四)负责辖区内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五)负责辖区内信息发布系统气象信息的发布与信息质量;

(六)负责辖区内信息发布系统具体管理、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

(七)负责涉农、涉灾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使用信息发布系统的申请受理与审核,对其发布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信息发布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运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布的审核与信息发布申请、登记。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本村大喇叭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本村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登记。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信息的权限管理和统一发布。 每天至少发布一次短期天气预报;每周至少发布二次农业气象服务产品,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气象科普知识,遇转折性天气或灾害性天气应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用实时播发,其余信息均定期定时播发。其中大喇叭广播时间原则上上午应安排在9时以后,下午应安排在16时以后,除特殊情况外,晚上一般不宜广播。大喇叭内容每次连续广播3遍,栏目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条  县直有关部门综合信息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同意后交县气象局审核、发布,并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的综合信息在本辖区播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信息服务站的为农服务信息除晚上外可随时播放,并记录备案。

第四章  监控与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气象信息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严防设备丢失和人为损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拆迁和移动设备。

第十四条  县气象局每天对全县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全面监控。监控的重点是通讯状况是否良好、供电是否正常、信息是否发送成功等。

第十五条  质量通报。信息发布系统每季度通报全县信息发布系统设备在线率及信息发布情况,并纳入全县乡镇气象工作考核管理。

第五章  设备维修维护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系统设备釆用分级保障的原则。一般性故障维修工作由信息员负责维修,较大以上故障由县气象局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系统故障处理流程

(一)当发现辖区内信息发布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气象信息员应携带工具立即进行检查抢修。

(二)当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县气象局系统维护员负责在96小时内修复。当现场检查发现因重大故障或关键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县气象局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提供备件或现场维修支援。

(三)每次信息发布系统故障维护和修理均应记录备案存档。

第十八条  县气象局每年汛期前(23月)对全县信息发布系统设备进行巡检。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障信息发布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建立内部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对编辑的内容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健康合法。

第二十条  严禁信息发布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利用该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及与气象减灾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送人员对系统平台的登录ID和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对发送发布信息的有关资料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涉农涉灾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如需使用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涉农、涉灾信息和政务信息,应由使用单位通过正式公文告知县气象局,签署相关承诺书后,由县气象局授予其在当地的信息发布权限,并报省气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服务产品发布巡查制度,负责对涉农涉灾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产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纠正,直至取消该单位信息发布资格,确保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的权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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