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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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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电力建设,推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网安全和稳定运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电网发展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近期电网发展目标。全县建成7110千伏变电站的主网架,1735千伏变电站辐射城乡电网,近期建成的220千伏马坳变电站与220千伏叶家山变电站东西呼应。城乡配电网改造全面提速,彻底消除低电压、重过载和供电安全隐患,电网智能化、绝缘化水平明显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得到进一步保障,基本达到安全优质供电的要求。

(二)远期电网发展目标。以叶家山、马坳、黄沙等3220千伏变电站作为电源支撑,建成9110千伏变电站作为主网架,35千伏变电站遍布所有乡镇,实现智能化、绝缘化的目标,35千伏及以上主变和输电线路满足N-1要求,C类地区10千伏配电线路实现“手拉手”供电,D类地区10千伏配电线路努力完成“手拉手”改造,达到坚强智能电网要求。

二、建立协调机制,支持电网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修水县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电网发展与保护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电网规划、项目申报、工程建设、电力供应政策保障、电力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全力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成立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强化落实电网电力建设项目涉及村(居)的属地管理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协调对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区隐患进行清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二)健全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调度监督制度。领导小组每2个月召开1次调度会,其中组长每年主持会议不少于1次,副组长每年主持不少于2次。调度会确定的事项纳入县人民政府督查内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尽快予以解决;对工程推进中扯皮推诿渎职失职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县供电公司每月编制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强化电网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的评价考核。将电网发展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电网项目的投资、有序用电指标挂钩。对工作有力、项目推进快的,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超前谋划电网项目,抓好电网规划落地

(一)科学编制电网规划。县供电公司要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县电网发展规划,提出变电站建设选址、面积和电力线路走廊的需求。每年滚动修订、动态管理电网规划项目。电网发展规划应征求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乡规划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编制电力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并将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纳入“总规、控规”。组织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联合编制城区电力设施、电力管网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对变电站、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的用地统筹考虑、科学规划。

(三)建立电网专项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日常对接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电网专项规划与公路等其它基础设施规划的对接机制。编制城市功能区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方案,要充分考虑输电、变电、配电设施的选址和进出线走廊问题,留好发展空间,避免重复建设;在道路新建改建时,支持和鼓励先行投资,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地下管网通道,有偿出让给使用单位。

(四)维护电网专项规划的稳定性。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要进行严格保护。经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供电公司的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加快电网项目审批,优化争资争项环境

(一)开设电网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规划选址、线路走廊、工程用地、林地审批、环境评价、水土保持、项目核准、工程招标及征地拆迁等多方面提供高效、优质服务。需提供支持性文件的电网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快办理好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压覆矿评估等相关文件,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变电站房屋建筑物产权证》等。

(二)落实电网项目法人职责。县供电公司要加强与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办理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申请手续,完善各项审批资料。

(三)限时受理核准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县供电公司呈报事项的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是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许可决定完善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

(四)保障电网项目配套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县供电公司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投入。按项目要求及时支付财政贴息和电缆下地资金。新电力线缆入地工程,严格按电网规划原则控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县供电公司各承担工程全部投资的50%。对已建成投运的电网设施需迁移、拆除或实施电缆下地改造的,在征得县供电公司同意后,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由主张方全额承担工程所需费用。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破解电网建设难题

(一)及时做好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电网项目所在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电网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定与所在乡镇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兴建的道路不给予补偿,实行日常免费通行,如因施工等因素造成道路损坏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复。

(二)全力完成项目“三通一平”工作。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按重点工程政策优先落实建设条件。按照工程建设时间节点和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完成新建变电站“三通一平”工作。

(三)尽快启动调整电网建设补偿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电网建设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四)努力提供电网建设施工便利条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处置乱收费、乱罚款、强揽工程、强揽材料、无理阻工等行为。

六、开展农村低电压治理,提升农村用电质量

(一)做好低电压治理基础工作。各乡镇、县供电公司要全面梳理、认真摸排农村低电压情况,建立健全农村低电压用户档案。以1035)千伏线路为单元,以配电变压器为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编制低电压治理项目库,并动态跟踪,同步做好配电网规划的滚动修编工作。

(二)加大低电压治理资金投入。县供电公司要结合新一轮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完成低电压治理任务。申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时,要将保证供电质量作为校核条件,既兼顾当前,又着眼发展,统筹主网、城市配网、农村电网协调发展。建立持续投入机制,动态跟踪低电压治理成效,整体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实现电网结构明显改善、供电可靠性明显提升、农村用电充分保障的目标。

(三)统一农村低电压改造技术标准。县供电公司要依据农网改造的户均容量、低压进户线、台区JB柜等设备技术标准,加强低电压改造建设管理,按照“一次改造到位,五年不需再改造”的要求,确保低电压治理效果,实现电压合格、供电可靠、标识规范、布局合理的目标。

(四)实行低电压治理工作目标管理。各乡镇要加强督导,强化工程质量及进度管控,积极协调解决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受阻问题,确保县供电公司在乡镇的立杆、架线、配变安装等工作顺利实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农村低电压治理任务。

七、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增加用电保障力度

(一)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落实《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220110KV35KV及以下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作业应分别经省、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求县供电公司意见,并经县公安局批准。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不得违章修路、建房、垂钓。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涉及电力保护区内修路建房审批时,应事先征求县供电公司的意见。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拒不履行许可手续、野蛮施工、违章修路、建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维护电力输电线路通道安全。县林业局、县城乡建设局应从快办理有关手续,支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超高树竹砍伐、修剪。电力建设涉及通道的林木砍伐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林木所有者要求保留的,应与县供电公司签订协议,不得栽种最终生长高度超出与线路安全距离的林木。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先有电力线路仍有林木的情况,砍伐和修剪林木不予补偿。

(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依法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行为和妨碍电力设施正常施工的违法行为。县供电公司要加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提高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防范能力,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法规,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电力设施迁改的协调管理。因市政、公路或重大项目建设,需将县供电公司运行管理的电力设施迁移或拆除的,经县供电公司同意后,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实施。未经县供电公司同意,不得迁改现有电力设施。

(六)督查高危企业的安全用电隐患整改。县供电公司要对高危企业用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七)强化重点单位的用电保障措施。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医院、学校、供水企业、新闻媒体、银行、四星级以上宾馆等重点保障单位要完善内部配电设施,加装备自投装置,并自备UPS电源或发电机。县供电公司对重点单位要采用双电源接入方案,并指导重点保护单位加强现有配电设施改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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