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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中共安国市委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国市明星企业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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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国市明星企业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考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示范效应,引导企业创先争优、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原则。坚持“实绩为先、突出重点、体现激励、典型示范”的原则,主要表彰一批企业规模较大、行业地位较高、对社会的贡献较大、发展势头较好、后劲充足、区域带动力较强、对财政贡献度较大的龙头骨干企业。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在安国市注册登记、企业生产地和经营地在安国市、在安国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纳税、经济指标纳入安国市统计局统计范围的生产性企业、中药流通企业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主体。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独立纳税的企业。已经成立集团的企业,以集团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为奖励对象;集团无下属独立法人企业的,以该集团为奖励对象。

3、年度纳税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7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考评。对企业科技投入、就业人数、纳税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按照权重进行评分。企业研发投入(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考评依据)权重占20%,安排就业人数(以缴纳三险的人员数量为考评依据)权重占10%,企业纳税贡献(以地方留成部分为考评依据)权重占70%

1、企业研发投入评分标准。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考评依据,以1%为基础,计100分,每增加1%,增加100分。计算公式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10000×20%= 实际得分。

企业研发投入指企业本年度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企业安排就业人数评分标准。每安排1人计0.5分,计算公式为:实际安排就业人数×0.5×10%= 实际得分。

就业人数为企业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在安国市缴纳三险以上保险金(三险为:养老险、工伤险、医疗险或新农合医疗)的截止到该年底的在岗职工数量。

3、企业纳税贡献评分标准。一是以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700万元为基础,计100分,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增加10万元,增加1分,上不封顶;二是以项目占地每亩平均纳税额(按全部税收总额计算)15万元为基础,亩均纳税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2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分。计算公式为:{(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700)÷10+100}×70% +{(亩均纳税额-15)×2} = 实际得分。

纳税以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的实收当年度税金为准,对按照国家政策纳税后又退还给企业的部分,不计入纳税额。

4、总得分=1项实际得分+2项实际得分+3项实际得分

第四条 奖励金额。市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综合得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排出前5名予以奖励(第五名并列的一并奖励)。奖励总额计算公式为:总得分×2万元;对前5名中年度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高于2000万元的,奖励总额计算公式为:总得分×2.5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只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或进行扩大再生产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市政府有权收回该奖励。

第六条 考评程序。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为成员的明星企业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31日前向明星企业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请,由明星企业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申报企业名单,分别提供给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审核把关。

1、对企业研发投入和销售收入情况,由市科技局、审计局按照市发改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对企业研发投入和销售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研发投入和销售收入以正式发票为准,完成后汇总整理排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企业得分情况,提交给明星企业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对企业安排就业人数情况,由市人社局按照市发改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对企业参加社保的就业人员数量进行汇总整理排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企业得分情况,提交给明星企业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对企业纳税贡献情况,由市财政局牵头,按照市发改局提供的企业名单,组织市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7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排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企业得分情况,提交给明星企业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4、明星企业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部门的考评意见,形成企业最终得分和奖励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命名为安国市明星企业,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金和奖牌。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凡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2、参评企业的数据不含市外企业数据。

3、对企业弄虚作假取得评选资格的,一经发现予以取消,市政府有权收回奖金和奖牌。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对象以外的企业,按本办法评出前5名,市委、市政府授予安国市明星企业,只颁发奖牌,不颁发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暂定实施三年,三年后将根据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新办法继续执行,奖励精神不变。在实施过程中,如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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