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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安国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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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进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增强税务稽查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地税稽查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用定向、不定向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待查对象,并随机选派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税收执法检查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指导思想: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健全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建立规范税务稽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实施,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稽查执法服务,提高执法效率,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实施。坚持依法稽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依法有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公正高效。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

——公开透明。实施阳光稽查,有计划地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内容、依据、程序、事项、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科学规范。注重涉税信息采集,加强信息对比分析,准确选取抽查对象,科学调配稽查资源,确保管理规范。

第五条 稽查局要加强与法规、税政、征管、纳税服务、收入规划、信息中心、办公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国市地税稽查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安国市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类别,实施分级分类维护管理。

第八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辖区内重点稽查对象、非重点稽查对象和非企业纳税人,并对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象及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进行标识。

第九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一条 建立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执法主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

(二)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动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有一定业务专长,对相关行业有较丰富的实际检查工作经验,有办理重大案件经历。

第十三条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随机抽查工作应制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事项、依据、对象、比例、周期、方式等,并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定向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第十五条 确定随机抽查比例、频次。统筹考虑辖区内抽查对象数量、管理资源配备、工作计划及纳税人分布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列入税务稽查对象异常名录的纳税人应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七条 对随机抽取的稽查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检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先进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的方式,或者采取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同时实施的方式。

第十八条 实施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从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组成检查组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加强随机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第二十条 加强国地税协作,研究建立随机抽查联动机制,开展国地税联合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实施办法要求,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开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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