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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办法】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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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6)》、《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和参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队伍作为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常态化专业组织,由市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受市局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领导,具体工作和活动事项由市局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三条  食品药品应急队伍包括7个应急小组,涉及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环节,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以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领域,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和稽查大队人员构成。

第三章  队伍职责

第四条  应急队伍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有关项目课题、重点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的研究、评估、咨询和建议;

(二)及时了解掌握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参与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的现状分析和风险研判,提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建议;

(三)参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检验检测相关工作,如调查取证、事故(事件)分析鉴定、紧急控制措施、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督导、协调各相关股、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事故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五)研究食品药品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检验检测技术保障能力;

(六)参加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演练、工作会议、培训教育,承担专题培训授课、现场宣传咨询、信息刊物编辑等工作;

(七)参与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提供评估意见;

(八)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和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综合协调股牵头,会同办公室、人事财务股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保障,以及应急指挥部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二)事件调查组:由相关应急小组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食品药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三)危害控制组:由相关应急小组组成,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对问题产品采取紧急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问题食品药品的流出,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组成,办公室负责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各组人员相对固定,但发生突发事件后,可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确定参加处置工作人员和分组,并指定各组牵头负责同志。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六条  应急队伍分平时和应急两种工作状态,以下第七条至第十条为平时状态工作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为应急状态下工作制度。

第七条  应急队伍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讨应急队伍年度重点工作,总结往年工作情况等。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八条  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召集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研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有关事项,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应急队伍成员应参加市局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可受邀参加应急管理相关会议、调研,参与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

第十条  受应急指挥部委托,应急队伍成员可承担专题培训授课、现场宣传咨询、信息刊物编辑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根据预先分组或指挥部指定分组进行各自工作,如调查取证、事故(事件)分析鉴 定、紧急控制措施、善后处理等工作。必要时检验检测人员负责联系开通快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检验检测任务落实,为调查取证、事故(事件)分析鉴 定、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应急队伍负责督导、协调相关股、所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指挥部可指派应急队伍成员组成督导组,赴事发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应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章  队伍管理与保障

第十四条  应急队伍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

(二)确保通讯畅通,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投入处置工作,参与调查、处置、研判、评估等工作;

(三)保障一定时间参加市局组织的应急演练、培训、调研、宣传等工作;

(四)围绕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向指挥部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保守工作秘密,除经指挥部许可外,不得向外界透露突发事件处置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急处置队伍成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队伍管理经费由市局从年度经费中列支,并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章    装备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省食药监局《关于2015 年…补助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分配的通知》规定,对应急装备进行配置。各应急小组组长对本组的应急装备负总责,将本组所有应急装备 实行登记造册制度,实行编号管理,谁使用、谁管理,要有专门储存空间,不得借用,或者他用,人为损坏应急装备自行赔偿,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综合协调监督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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