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统计办法】安国市统计局音像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阅读数:1087 文章字数:1453


安国市统计局音像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使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科室负责人。

第三章  

第六条 安国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法规科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条 禁止在非统计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法规科导出保存。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易容验证,语言文明,维护统计执法队伍整体形象。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非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国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71日起实施。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