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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保定市清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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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三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重点,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并重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维护养殖业群众合法权益并重原则;

(三)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原则;

(四)实事求是、统筹推进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可作为畜禽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冀农业牧发﹝20167号)确定如下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

其它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六、划定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苑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城区水源地划定后确定为禁养区。

2.城区建成区。友谊路以东、保沧高速以南、迎宾街以北、团结路以西,及所属周边500米以内为禁养区。

3.高铁车站所在地孙村乡大堤口村及周边500米为禁养区。

4.冉庄红色革命教育基地及周边500米为禁养区。

5.清苑区开发区,朝阳路以西、曙光路以东、和平西街以北、保沧高速以南为禁养区。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辖区内唐河、九龙河、新开河、清水河、金线河、市府南沟、漕河、黄花沟、府河九条河道两侧外延400米。

3.107国道、保衡公路、京珠高速、京广铁路、京石高铁、保沧高速、保新公路、白洋淀大道等主要干道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4.乡镇、村等人口密集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清苑区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各级各部门在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全部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禁止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畜禽养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整治,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达不到整治标准要求的规模养殖场一律关停、取缔。

(三)在适养区,规范规模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养殖场建设“三同时”原则:即基础设施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五)发改、环保、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环境生态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各乡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入口把关、整治取缔等工作,规范已有、控制新增,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及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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