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区级会议制度
为建立健全全区河长制实施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效保障河湖治理、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工作统筹,根据《保定市清苑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清办字[2017]37号),建立我区河长制区级会议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区级河长、乡级总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总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总河长批准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按程序报请区级总河长批准后召开。
第四条 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决定全区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全区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全区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河长制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有关文件或领导讲话,经区级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全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有关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及乡级总河长、河长承办。
二、区级河长会议
第六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其所负责河湖沿岸乡级总河长或河长、相关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河长技术参谋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一般应在区级总河长会议后根据需要召开,也可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按程序报请区级河长批准后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有关文件或领导讲话,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区级河长牵头调度,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及乡级河长承办。
三、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出席人员:相关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
第十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调度各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区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纪要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四、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
第十六条 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十七条 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主要内容:通报区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区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区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十九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经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请区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区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