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保定市清苑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清办字[2017]3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三条 各乡镇、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定期报送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六条 实时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级总河长、河长及各乡镇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二)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三)区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查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
(六)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七)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实时报送信息报送方式。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和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核实准确无误,经本级总河长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意见后,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将收到信息进行整理、选取、编辑、汇总后,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按规定程序呈报区委、区政府及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
第八条 实时报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第九条 定期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市及区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乡镇河长制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推进情况,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第十条 定期报送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应定期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开展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至区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
第十一条 定期报送信息按照区河长制办公室要求频次和形式上报。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二)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三)河长制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差距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报送人姓名、…、报送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和信息通报,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七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