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怀和照顾,让高龄老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在全县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全覆盖、可持续”和“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的原则,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制度,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在全县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加强组织体系、工作机制、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各项能力建设。
1.建立6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信息库。由县老龄办和各乡镇(城区)负责建立老年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2.确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发放范围
在低标准期间,发放范围暂定为:全县农村户籍人员、城镇户籍不享受退休工资人员。
非我县户籍的老年人不在发放范围。
三、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划分四个档次,即80-84周岁每人每月10元、85-89周岁每人每月20元、90-94周岁每人每月30元、95-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二)对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四、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对个人申请和有效证件实行调查核实、审核和审批。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乡镇(城区)负责审核,县民政局负责审批,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人社局负责将高龄津贴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一并发放。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津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局(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城区)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高龄津贴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发放,按季度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局负责发放对象的复核、汇总和资金使用计划工作;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六、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乡镇(城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乡镇(城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津贴,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