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商务局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防范行政争议,维护粮食经营者、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指粮食经营者对本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逾期未履行。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作出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强制催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整个行政强制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根据《保定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规定,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符合A类配备标准。音像记录设备指定由专人管理,需使用时应填写《保定市粮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登记表》,用后及时归还。音像记录设备仅限行政执法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强制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
第六条 本局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粮食经营者逾期未予履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七条 (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八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详细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过程应采取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经本局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证明当事人意见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结 案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履行后,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结案报告》。
第十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局办公室(档案室)专用存储器。
第十七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强制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对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定兴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