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农业保险服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择优确定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承保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在农业保险市场引入竞争主体的通知》(赣金发〔2015〕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赣金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农业保险,是指由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险机构承办的由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予以确认,实现“一县一公司”,经营周期为3年;对未获得经营权的保险机构不得开办保费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农业保险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评定标准应为国家标准或公认的行业标准,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变相指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 成立修水县政府采购农业保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我县农业保险服务采购工作以邀请招标方式开展竞争性磋商,根据评分标准和细则对各供应商进行打分,择优确定承保主体。
第七条 参与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应符合如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转授权经营资格;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优良的服务水平;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健全的农村基层服务网络;采购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告。采购方可直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方也可根据本次采购需要向符合特定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但此类条件的设定仅限于相关资格、技术要求,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第九条 报名。符合准入条件且有意向承保我县农业保险业务的供应商可到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取农业保险服务的技术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按要求汇编装订成册,统一交到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鉴于政府采购农业保险服务项目特殊性,采取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综合实力、经营管理、服务网络、服务水平、开办经验及地方贡献等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方应将结果及时通知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和成交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程序及相关事项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8年第18号)等规定执行。采购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具体详见评分细则)。
第十五条 供应商中标后,在一个经营周期内,必须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放弃经营。否则纳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数据、证明文件和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方在实施邀标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保密、廉政纪律,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泄露保密信息、串通围标、不正当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