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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唐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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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保定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保发改农经〔201652号)、《唐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国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支持力度的重大机遇,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做好政策、项目与资金承接,创新工作方式,整合项目资金,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切实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从根本上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面统筹各项政策措施,承担规划设计、融资筹资、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等主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宣传政策、发动群众、搬迁对象审核、组织实施、化解矛盾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积极稳妥,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搞强行搬迁。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坚决防止在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区建房;坚决防止因搬迁致贫返贫。重点支持集中点安置。不搞政府大包大揽,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集中安置区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坚持建设规划优先,坚持产业发展并重。充分尊重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立足资源禀赋,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发展非农产业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确定搬迁安置方式,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稳步推进。

第四条 在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三年巩固提升,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二章 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和确定程序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居住在生存环境差、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多、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度大的地方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他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农户,由各乡镇根据实际,统筹安排。2015年以前已搬出的,不再列入“十三五”搬迁对象,是贫困户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扶持脱贫。防止因同步搬迁人口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扎实做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第六条 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

(一)集中安置:主要依托县城、集镇或工业园区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依托乡村旅游区适度集中安置等。集中安置点的规模需20户以上搬迁户集中建设。

(二)分散安置:主要采取自建安置房安置。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搬迁对象,必须将建房补助资金用于新建住宅。

第七条 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申请核查审核公示报批。

各乡镇负责逐村逐户进行宣传发动、摸底调查与审核登记,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乡镇、村组织实地核查、审查,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经乡镇、村公示无异议后的搬迁对象、搬迁人口和安置地点,由乡镇政府经汇总审核,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县政府审定”的程序。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二)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含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内容)。

按县政府批准的搬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一式三份,乡镇存档,并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搬迁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1.搬迁安置户及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原住房地点;

2.安置方式及地点;

3.安置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及补助费总金额;

4.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5.搬迁安置对象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6.违约责任。

第三章 建设标准和建设任务

第八条 建设标准。根据搬迁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同步安排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附属用房),宅基地严格按当地农户住宅标准控制。新建住房的建筑风貌设计力求体现地域特点、文化特征,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材料。

第九条 建设方式。尊重搬迁群众意愿,采取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的方式统建或自建。

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各集中安置区要进行科学规划,统筹考虑安置区规模、经济条件、地形等因素,建设包括安置区内生产生活道路和安置区对外交通的主干道以及供电、给排水、通信、安全饮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集中安置区人口规模及分布、风俗习惯等因素,以方便搬迁对象使用为原则,在安置区同步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坚持产业发展与搬迁安置并重,在实施搬迁安置的同时,同步安排落实搬迁对象产业发展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安置后,产业扶贫措施明确具体,收入稳定可持续。根据安置区资源禀赋、环境约束与承载情况,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大力实施产业脱贫、就业脱贫等脱贫攻坚工程,确保搬迁群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立足安置区农业特色资源,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安置区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在旅游资源丰富的安置区,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挖掘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支持安置区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重点安排搬迁户光伏扶贫项目。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通过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加强水利配套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实施迁出区基本农田改造。深入开展迁出区宅基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易地扶贫迁出区生态修复,与退耕还林还湿、天然林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确保迁出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林草植被覆盖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第四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约需资金6516万元。集中点安置区建设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6万元计算总投资(含建房补助、配套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

第十五条 投资来源。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筹措解决。

(一)……预算内补助资金和搬迁群众自筹建房资金;

(二)省财政向省建投注入项目资本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向省建投注入项目资本金;

(四)国家开发银行长期贷款;

(五)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

第十六条 承贷主体。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明确唐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县级投融资主体,作为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和信贷资金承贷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通过与省级投融资公司(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获得资金。

第十七条 还贷来源及期限。根据承贷主体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520年。落实相关政策,统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搬迁对象住房建设扶持政策。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经批准搬迁的搬迁对象,按照搬迁安置协议(含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内容)完成搬迁,验收合格,原宅基地复垦后,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建设补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补助标准分别为:人均5.7万元,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人均5万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

1.主体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准的;

2.未按规划设计建房的;

3.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住房建设的;

4.未按规划的地点建房的;

5.未按要求自行拆除原旧房并同意复垦的;

6.已享受过有关搬迁补助政策的。

第十九条 财政和投资政策。县政府加大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投入力度,合理调整地方债务结构,向易地扶贫搬迁倾斜。各单位要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区倾斜,简化相关报批手续,减免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条 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安置区和搬迁对象的信贷投放规模。鼓励和支持县内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优先向搬迁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下无抵押、无担保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搬迁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产业,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对搬迁贫困户发展生产小额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支持安置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开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土地,优先保证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优先安排相关涉农资金支持搬迁贫困户发展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光伏扶贫等产业项目。整合……和省级农业综合发展、农业发展、林业、产业扶贫等项目资金,向安置区倾斜。扶持有能力的搬迁贫困户选择合适的产业创办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农机购置补贴优先满足搬迁贫困人口需求,国家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资金优先向安置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和就业援助对象,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优先吸纳搬迁对象就业。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领搬迁群众就业增收。为有创业意愿的搬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实施“小城镇乐业工程”,把促进易地搬迁的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强建档立卡搬迁户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优先向搬迁贫困人口提供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需要户口迁移的,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户口迁移和注销手续,减免费用,并及时移交迁入地,确保尽快落户。搬迁对象子女全部纳入安置地学校就读,享有与安置地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平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搬迁对象可以按规定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后,生活仍然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农户,搬迁后继续按规定享受退耕还林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档案。乡镇政府实行痕迹式管理,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册、一年一卷,确保有据可依,有档可查,精准到人,精准到户,精准到点。

第七章 组织实施及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县级领导要加强对联系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督查指导,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新局、金融办、供电公司、城投公司等单位及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第二十七条 部门工作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牵头组织、负责工作方案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编制申报和年度建设计划转发、项目实施的督查与监管;指导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做好资金的承接和使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确定建档立卡搬迁规模、搬迁对象认定和调整工作,做好精准脱贫与后续发展扶持工作。

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做好与省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资金衔接及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工作,按市搬迁办要求及时报送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信息平台中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县国土局负责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用地安排,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用地需求。

县规划局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划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饮水工程。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规划、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加强搬迁人员住房建设施工管理,做好安置房的竣工验收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道路建设,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交通项目。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新农合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户口迁移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工作职责:乡镇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土地征用和项目管理等工作;负责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审核,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2016年至2017年两年完成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任务。

第八章 监督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重点抽查、监测评估、专项联合督查稽查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项目资金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纳入县直部门和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搬迁成效、安置区建设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并编制评估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办法由唐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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