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净化城市环境,倡导文明新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县范围内所有丧葬祭奠物品经营、使用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唐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配合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丧葬用品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或所属单位的丧葬活动实行包保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
第五条 殡仪馆和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殡仪服务设施,为从事祭奠活动的群众提供焚烧场地和出租花圈、摆放鲜花等服务。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殡葬管理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奠新风,倡导采用网上祭奠、鲜花祭奠等形式,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文明、清洁、安全祭奠。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居民小区、街道出售、摆放丧葬祭奠物品;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花圈、花篮、遗物、纸钱、冥币等祭奠物品;禁止在城市街道抛撒纸钱等祭奠物品。
第九条 经营殡葬用品的门店、商铺,应当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殡葬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监管。对在县政府确定的马路市场内经营殡葬用品的,由市场建设管 理部门进行规范。
第十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出售殡葬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在公共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等殡葬用品、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城市道路抛撒纸钱等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以其他方式向城市道路抛撒纸钱祭奠物品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现有违反经营、使用,随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后,按部门职责对违规者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