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非金属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近日,市政府组织了市环保局、国土局、公安局对山区九县采石及加工情况进行了暗访,发现部分山区盗采和非法生产情况严重、生产工艺原始,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和大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目前,我县也存在个别地点无证开采、部分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审批手续不全、开采过程中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现象。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山区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非金属矿山进行综合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保定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精神,坚持从严治理大气污染源头,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挖高岭土、采石和石子加工行为,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手段和水平,扭转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向,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唐县非金属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赵泽琼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武装部政委石葛军,副县长陈明,副县长贾爱民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全面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整治工作,研究处理与整治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王佳斌担任(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三、整顿范围
本次整顿范围为川里镇、黄石口乡、羊角乡、齐家佐乡、白合镇、迷城乡、北店头乡、大洋乡、罗庄乡、高昌镇和仁厚镇等10个涉矿乡镇境内所有非金属矿山及加工企业。
四、整顿内容
(一)对无采矿证的高岭土开采、采石及石子加工等企业全部予以取缔(取缔与监管矿点名单见附件2)。
取缔标准为:拆除设备、恢复地貌、对通往矿山的道路恢复原貌(断路)。
(二)对市政府已经批准列入矿权设置方案但尚未办理采矿证且已经开工建设的全部停电停工,待审批手续办理齐全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见附件3)。
(三)对审批手续不全的高岭土开采、采石及石子加工等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期限为6个月。由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联合向审批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见附件5)。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电力部门切断企业用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器材,企业全面停止生产行为。停产整顿期间,相关单位责任人共同做好监管巡查,对擅自接电的由供电部门按盗电处理,对私自用药或盗采资源的由公安、国土、环保按破坏环境或盗采资源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人严格依法顶格处理。对不需要火工器材和生产用电的高岭土开采点,由监管责任人负责巡查监管,禁止开采(具体分工见附件4)。各企业自收到《停产整顿通知书》之日起,要立即停产整顿,相关要求如下: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各企业要成立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和…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停产整顿方案。方案编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停产整顿工作领导机构;(2)企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隐患;(3)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订整改内容、整改工程量,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4)涉及安全生产整改的,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整顿方案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企业负责实施整改。
3、定期上报整改进度。企业在整改过程中要按月上报整改进展情况,对拒绝整改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不予联合验收,整顿工作结束后将上报实施关闭、取缔处理。
4、申请整改验收开工。企业整改完毕后,向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报告和验收申请,经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及当地乡镇联合审查并实地验收合格,报县政府同意后,再由县政府分别向公安、供电公司发出恢复供应火攻器材和电力通知,企业恢复生产,转入常态管理;对高岭土开采企业,解除专人巡查监管,转入常态管理。
(四)对在国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各类矿山,根据保护工作需要,由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拆除设备或整顿修复,对手续不完善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要继续按照本方案进行停产整顿。
(五)深化与提高工作安排
1、对北店头、野庄等地露天开采造成“白茬山”并影响国防工程保护不能再继续开采区域,由企业出资按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求及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喷浆处理。对拒绝喷浆处理的,由国土局报县政府批准启用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处理。
2、由国土局负责,统筹谋划,坚持标准,治理整顿一批,对“三区两线”(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河流及水库周边,以下简称“三区两线”)1000米范围内的露天矿山企业,逐矿制定方案,采取关闭、矿区整合集中等措施,逐步减少矿权数量,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此类矿山逐步有序退出。
(1)对资源量尚未采完(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2年以上)的合法矿山企业,采取“矿区整合集中”办法,在既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又适宜设置集中开采区的地方,选择“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积极参与整合又能确定整合主体的2家以上矿山,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纳入本县设置的集中开采区,并对矿种相同(或相近)且已进行价款处置的保有储量予以等量核减。
(2)对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合法矿山企业,可在企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开采到2016年底,再关闭退出,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鼓励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利用工矿废弃地,转型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养殖、旅游等绿色产业。
3、由国土局、环保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管理,规范提升一批。对“三区两线”1000米范围之外的矿山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搬迁、整合方案。
(1)对纳入集中开采区条件成熟的,制定整合、置换计划,逐步将本县建材类矿山企业纳入集中开采区,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建材类矿山及加工企业的管理,培育大型建材基地。
(2)对一些小矿密集的地区,通过联合改造、收购重组、优势企业兼并等方式,对矿山进行全面整合,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4、由国土局、环保局负责,源头把关,牢牢控制一批。从严控制,科学编制矿权设置方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源头上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县城周边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带,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严格政策规定,坚决卡住卡死、确保全县采矿权数量只减不增。
五、时间步骤
1、动员准备阶段(2014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
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完成取缔、整改企业准备工作。
2、拆除整顿阶段(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
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取缔和整改,对列入取缔范围内的拆除设备、恢复地貌及断路;对列入整改范围内的彻底停电、停供火工器材,并由企业上报整顿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整改。
3、梳理汇总阶段(2014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
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梳理有关情况,完成企业整改方案的会商会审和批准工作,并对取缔情况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防止反弹的长效管理机制。
4、整改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
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按批准的整顿方案实施整改,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随时组织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做好监管监控。自3月1日起,对证照齐全,且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恢复生产。
5、总结关闭阶段(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31日)
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全县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县政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上报关闭、取缔。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土地矿产资源,污染生态环境。取缔无证采石、停产整顿加工企业是上级的要求,更是现实需要。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规范生产行为;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细化分解,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完成取缔、整顿任务。
2、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凝聚强大工作合力。国土局要加强对高岭土开采、采石及石子加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持证采石及石子等生产企业的巡查监控,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安监局负责对高岭土开采、采石及石子加工等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收回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企业,予以查处并监督停止供电和火工器材;对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整改的企业,监督整改;对合法企业爆破要安排专人监督,确保用药安全,做好爆破记录。公安局要加强对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炸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土、环保等部门执法的行为;要抓住反面典型,顶格处理,公开曝光,强力震慑。人社局要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严厉查处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供电公司要加强用电管理,对取缔或停产整顿的企业断电或查处输电设备。文广新局要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配合好国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工作,全力以赴,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3、明确标准,严格验收
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整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一律列入整改范围,对企业上报的整改方案达不到整改标准的坚决不予批准,对实际整改情况达不到整改标准的给一次整改延期,延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上报关闭、取缔。
4、属地管理,严格追责
此次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履职监督和责任追究,对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甚至边查边犯、顶风而上的,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对停产整顿期间新出现的非法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监察局直接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