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办发〔2016〕4号)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和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及工作原则
按照省市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个权责清晰、合法合规、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到2016年底完成公司注册。
二、组织构架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高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为县供销社)牵头建设,负责全县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交易,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场所设施、交易鉴证等,不断扩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为一体的为农服务平台。
经科学论证和县政府审批后,由县供销社注册成立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县财政出资),是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国有独资企业,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下设业务受理、产权交易、交易签证和抵押融资4个窗口。由县供销社负责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其开办费和运营补助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工作人员暂定10人(董事长、总经理各1人,工作人员8名),由县供销社通过内部调剂和社会招聘解决。
依托乡(镇)农经站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牌子,负责所辖行政村农村产权交易所需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文件和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业务范围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
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
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的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农村生物资产
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在县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由县供销社等部门实施。县农工委、县编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法制办、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交易行为
按照《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交易规则、交易鉴证、合同制式、交易监管、信息发布、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三)扶持政策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