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县民办幼儿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通过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和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其办园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幼儿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全县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全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包括已审批、待批及无证园。
三、清理整顿内容
幼儿园的名称、法人代表资格、办学许可证及收费许可证、教职工队伍情况、幼儿园设备设施情况、校车情况、财务情况、教育教学管理情况、饮食卫生管理情况、安全与卫生保健状况等。
四、工作步骤及安排
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我县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分三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
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由中心学校牵头,组织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教育部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等,部署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检查摸底阶段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教育(中心学校)、公安、卫生、食药监、住建、民政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摸底,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校车管理、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已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责令举办者按照我县的具体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条件简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办。
(三)清理整顿阶段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教育(中心学校)、公安、卫生、食药监、住建、民政等部门,对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中心学校监督非法办园者妥善安置。
期间,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乡镇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有重点地组织督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清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部门职责
1、教育局:主要审查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及教育教学管理情况等。
2、公安局:交警部门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车况情况;消防部门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住建局: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的房屋设计、建筑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卫生局: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预防接种查验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硬件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是否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书,卫生保健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及卫生保健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5、食药监局: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是否取得餐饮许可证,食品加工、饮用水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6、民政局: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审查、管理及年检情况。
7、工商局: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玩器具等是否存在假冒伪劣,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8、人社局: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情况。
9、物价局:主要检查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民办幼儿园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办园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妥善做好被取缔办园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安置及幼儿家长的稳定工作,帮助指导基础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组织申报和登记注册工作,并落实长效监管机制。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开展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和清理整顿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为此,成立以政府副县长牛国增同志任组长、县教育局局长杨振奇同志任副组长的“容城县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和清理整顿工作。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并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对拒不服从管理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民办园,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以确保我县幼教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