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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制度】高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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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非盈利公益服务机构,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实行“管办分离”。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效率优先、诚实守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所有服务与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正常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项目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都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六条  统一交易受理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各类交易项目,必须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专门机构受理登记。

第七条  统一信息发布、咨询。凡发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除通过已有专业渠道外,必须同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第八条  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由进场交易申请人提前将有关交易事项的场所使用需求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安排开评标时间与活动场所。

第九条  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要求与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可提供见证服务。

第十条  统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制定规范的统计报表格式文本,及时向上级和本县领导汇总上报各类数据,并加强研究和分析,及时向县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由公共资源市场内的专设收费机构统一收取和退付(保证金账户设在财政局)。

第十二条  统一交易资料保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资料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要求复制,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档。

第十三条  统一电子监察监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电子网络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监控。

第四章  运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操作实施:

(一)业务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进场交易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审验,具备进场条件的受理登记;

(二)安排协调开评标(挂牌、拍卖)时间及场地:受理登记后,根据项目交易需求统筹协调安排开标时间及场地,将时间、地点及时通知交易各方;

(三)进场资格复核登记: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进场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进场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办理准入手续。项目单位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的中介机构信息库内选取中介机构,并委托该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收取相关佣金和代理费用。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必须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从事损害双方权益的活动,不得索要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收入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四)公告信息发布:交易受理部门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指定媒体统一发布交易公告信息,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五)收取保证金(资信金):投标人、竞买人根据公告或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专用账户交纳保证金(资信金),并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出具保证金(资信金)专用收据;

(六)抽取专家评委:根据专业要求,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抽取评审专家;

(七)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召集有关的交易活动当事人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签订结果确认书;对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在交易活动中的诚信情况作出评价;

(八)发布、公示交易结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组织方提交的书面交易结果,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编号备案后,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缴纳相关费用,退(支)付保证金及价款:未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分别在确定交易结果和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保证金(资信金)退付事宜;

(十)合同存档或备份:确定交易结果并签订合同后,进场交易申请人要将签订的合同副本之一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档或备份。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对运行程序实行分段管理,通过整合共性交易流程,设置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单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机构设置和流程管理技术体系设计的依据,具体由以下业务模块组成:

(一)交易受理:负责受理交易各方主体进场报名、登记,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场内交易咨询,安排协调时间、场所,交易信息结果公示,窗口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工作;

(二)交易服务:负责组织监督项目单位对中介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抽取,承担工程建设、产权、土地矿业权、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服务,负责场内交易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交易评审:负责进场项目交易评审现场的服务,协调项目主体签订结果确认书,公示交易结果审核等工作;

(四)交易管控:负责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控,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受理对交易现场有关事项的质询,交易各方、评审专家等场内诚信评价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信息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及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软件技术的研发,为电子监察提供信息服务等工作;

(六)资金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费用收取和保证金退(支)付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置交易服务、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专门功能区,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供应商(投标人)信息库、项目单位(采购人)信息库、产品信息库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为行政监管和公共资源中心交易提供服务。

第六章  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努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环节职责清晰、公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按照分段管理模式,设置相应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保障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如涉及到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将保证金、价款纳入专门账户管理,统一收退。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严格遵守各服务环节的纪律规定,健全开标评标程序与纪律、专家抽取、安全保卫、场地及设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工作人员回避、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体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法院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2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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