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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办法】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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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报经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承办机构报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二)本局办案机构查办的一般程序违法案件  

(三)对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

1、拟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万元以上的;

2、对于罚款数额较大且达到罚款上限额70%的处罚案件(即高幅度处罚案件),办案机构不准自行决定罚款数额,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适用减轻处罚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的;

4、核审机构与执法机构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

5、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案件的处理可能引起诉讼,影响社会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或者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6、对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纠正或者撤销的;

8、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结案,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再次申请延期的;

9、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局领导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其他需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草拟稿;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执法机构提交的报审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在七个工作内日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执法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审核程序;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本局对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拟做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复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表应当存入执法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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