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全域实施气(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环大气〔2016〕80号)文件要求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全域气(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根据保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意见》和《保定市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按照“宜热则热(集中供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全面实施分散燃煤的清洁替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一城两乡”改造任务,即完成建成区(望都县车辆限行区域)内未完成改造的村(社区)(除涉及到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和高岭乡、赵庄乡辖区内所有村的气(电)代煤工作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望都镇(未在建区内的村)、固店镇、黑堡乡、中韩庄镇辖区内所有村的改造任务;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贾村镇、寺庄乡辖区所有村的改造任务。
列入2018年、2019年计划的村,如乡、村积极性高、组织得力,在施工能力能够保证且具备提前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可适度提前实施,但需向气(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实施。确保在2019年10月底前望都县全域全部完成气(电)代煤改造任务。
2019年10月底前未完成代(电)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户,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其他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劣质燃煤;2019年10月底以后,全县区域内农村散煤基本实现“清零”。
二、实施步骤
按照“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原则,围绕工作目标,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压茬推进、加强督导,同步开展规划设计、手续审批、施工建设、验收供气等工作环节,范围内的村条件具备一个、开工一个,验收合格一个、供气一个,具体分六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7月4日-7月31日)
1.气(电)代煤确村摸底。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办),县供电公司、中燃公司要密切配合,按照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供热模式,根据群众意愿、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改造方式。(原则上一村只能选择一种改造方式)。务于7月28日前报至发改局936房间,电子版报至wdxfgj@163.com。见附表一。
2.气(电)代煤确户摸底。由乡镇牵头组织开展摸底工作,供电公司做好电表户摸底的配合工作。摸底确户包括城乡冬季取暖居民用户(集中供热小区和具备集体供热条件的小区除外),以2017年7月10日上午8时的电表户和户口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统计各村的改造户数(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请,乡村审核把关后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符合气(电)代煤改造的条件)。各乡镇(办)统计各村确户摸底调查情况,汇总之后由乡镇长(主任)签字、加盖公章,于7月31日前报至发改局936房间,电子版报至wdxfgj@163.com。见附表二。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7月4日-7月31日)
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网络、微信、手机、新闻广播媒介等平台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广泛宣传气(电)代煤改造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相关支持政策和安全使用常识等,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有关乡镇(办)、部门和村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和时间节点。乡镇(办)组织村召开“两委”干部会、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动员,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居民住户改气、改电的积极性。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7月4日-2017年10月中旬)
1.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项目单位,强化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简化办事程序,解决实际问题,按时办结各项审批手续。
2.工程项目单位要及时完成项目前期的立项、编制规划方案、设计管理等各项前期手续。要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倒排工期,同步推进天然气输气主管道、村内入户管网和供气站等建设。要确保在2017年7月底前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高压、中压管网铺设工程量的90%,9月中旬完成燃气架空管道入户,10月中旬完成试压检验并具备通气条件。
3.对于电代煤改造,供电公司、项目单位分别负责在10月中旬完成村内电网改造升级、线路架设到户和取暖设备安装、户内线路改造,同时供电公司负责办理居民峰谷电使用手续。
4.对暂不具备天然气管网接气条件的农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村一站”或“多村一站”的方式,由企业按设计方案提出申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供气企业合理布局建设LNG撬装站及配套设施;符合电代煤条件可实施电代煤改造。
5.对于气代煤改造,户内生活采暖主要配备燃气壁挂炉,由工程项目方依法依规收取炉具差价,由各乡镇、村配合项目方进行入户安装。2017年10月中旬前完成。
6.施工前,项目单位要与每户改造用户签订改造协议,明确产权、明确责任权利和改造工期。
7.有关乡镇(办)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工程施工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四)竣工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31日)
2017年10月底前,各地气(电)代煤项目整体建成投运后,由项目单位向当地乡镇(办)提出验收申请,初审后向县气(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组织验收。具体由住建局、发改局和相关部门成立气(电)代煤改造工程验收组,乡镇政府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工程竣工一个、验收一个、供气一个。
(五)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7月4日-10月31日)
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坚持完善机制、安全为本、规范运行、长效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为推进气(电)代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指导推进全县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开展。
(六)统筹安排阶段(2017年11月开始)
2017年10月底完成气(电)代煤工程验收的同时,启动第二年的确村确户的入户走访工作。2018年、2019年改造工程以今年为基础顺延推进,节奏加快、时限提前。
三、支持政策
(一)对农村电代煤参考以下政策
1.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7400元。对采取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方式电代煤用户,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用户承担。
2.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3.“电代煤”用户采暖期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不执行峰谷电价;取消“电代煤”用户阶梯电价。
4.给予电代煤用户配套生活用气补贴,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15公斤/罐),每罐给予50元补贴,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二)农村气代煤参考以下政策支持
1.给予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700元,其余投资由用户承担。
2.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以实际用气量为准,补贴政策暂定3年。
3.取消“气代煤”用户阶梯气价政策。
4.给予供气企业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不再收取农户初装费、材料费等。
(三)其他政策
1.非气(电)代煤村,推广使用清洁型煤。
2.对特别困难群众(低保户、五保户)的气(电)代煤执行政府包干等配套优惠政策,免收各项一次性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县政府统筹解决予以承担。
3.凡列入气(电)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望都县气(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气(电)代煤各项工作(名单附后)。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提高认识,为项目单位做好跟踪服务、上门服务,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在推进气(电)代煤工作的同时,全面做好居民用户的燃煤锅炉拆除、煤炭市场管控、洁净型煤推广等工作。
(三)强力推进,保障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进气(电)代煤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一线工作,攻坚克难,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公安机关和乡镇、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环境的保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四)资金预算
气(电)代煤资金补贴政策未明确前,参照《保定市禁煤区农村电代煤和气代煤补贴资金解决方案》的补贴标准进行测算,项目方承担政策风险,望都县政府不承担此项补贴。上级政策明确后,及时有效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五)巩固改造成果
坚持改造一处,巩固一处,防止散煤“复燃”。对因个人原因未实施改造的居民,今后再提出改造申请,不再享受任何补贴性政策;已实施替代改造的居民,须与乡镇(办)、村(社区)签订承诺书,保证不再使用各类煤炭及其制品。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已经完成改气、改电的用户(包括房主和租住户),确保其不再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六)严格督查,奖惩到位
各成员单位定期向县气(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成立专项督导组,严格巡回督导检查制度,每周上报工作情况和进度。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气(电)代煤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纳入各有关单位年度考核,适当加大考核所占比重,严格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