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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望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准入、退出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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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准入、退出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提高建设项目运行质量,确保进入我县的重大项目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先进县市经验,制定了我县重大项目建设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拟在望都县辖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需政府供地的项目,主要指房地产项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特色小镇项目及其他商业性质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开发区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其它项目用地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准入原则

第二条  友好协商原则。坚持包容开放的理念,营造亲商重商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  依法依规原则。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诚实信用原则。全力落实对企业的各项承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府形象。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诚信,对企业资质、资金实力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预审,用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确保企业在投资额度、建设内容等方面按协议兑现承诺。

第五条  又好又快原则。对项目方的规划进行严格限定,既要限定项目建设内容,让项目的规划符合全县的总体规划,又要限定项目建设周期、建设质量等内容,推动项目又好又快建设。

第三章  项目准入流程

第六条  评估预审。以评审小组审查为主,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业绩、企业资质、企业实力、项目效益、项目建设周期、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精准审查,确保对重点项目进行综合立体评价。凡是重大项目进入,要在“四个必须”下进行:一是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取得项目事权。二是必须依法、依纪、依规取得项目法权。三是必须科学、精准、务实良性推进项目建设。四是必须全方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公开竞争。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综合考虑拟参与方的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公司业绩、社会贡献度等各类因素,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准入企业。

1.在县委、县政府确定拟开发建设项目后,在相关网站发布选择意向合作者的公告,公开接受报名。

2.报名期限到期后对只有一家合作意向企业的,通过审查对方的企业业绩、企业资质、资金实力等进行评分,原则上评分达到80分以上并按规定交纳准入竞争金的企业可以确定为准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准入竞争金的一票否决,丧失项目参与权。(满分100分)(附件1

3.报名结束后对有两家及以上合作意向企业的,采取竞争方式确定准入企业。(采取积分制,将调查结果根据以下几项转化成积分,基准分为100分。)(附件2

①企业业绩突出、社会形象好、诚信度、美誉度高的满分计10分;

②企业投资强度较大、项目建成后对改善城乡形象有重大促进作用、纳税能力较强的满分计10分;

③企业资金实力强、盈利能力突出的满分计10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每家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④实行项目建设准入竞争金制度。在确定拟建设项目后,项目投资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数额准入竞争金汇入指定帐户(土地收储中心)的,计70分。准备竞争金可以多付,每超过100万元的加1分。

以上几项累计得分最高且评分至少80分以上者确定为项目合作准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准入竞争金的一票否决,丧失项目参与权。

第八条  督考奖惩。项目依规确定投资合作企业后,双方正式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项目正式建设运行后,由重点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对协议中规定的各类事项进行严格督导,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公示,奖优罚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四章  准入竞争金标准

第九条  以基准地价为基数,收取不同比例的准入竞争金。此准入竞争金先由意向合作企业向土地收储中心交纳,待此地块出让时,土地收储中心按程序退还企业相应准入竞争金,由竞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1.对于净地收取的准入竞争金标准为:

意向开发地块为100亩以下的(含,以下同),每亩按基准地价乘以1.5后的80%收取;

100亩至300亩以下的每亩按基准地价乘以1.5后的75%收取;

300亩至800亩以下的每亩按基准地价乘以1.5后的70%收取;

800亩以上的每亩按基准地价乘以1.5后的60%收取。

如企业按照上述标准交纳准入竞争金超过5亿元的,可采取分期交纳的方式。其中交纳准入竞争金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首次交纳准入竞争金金额不低于70%;交纳准入竞争金超过10亿元的,首次交纳准入竞争金数额不低于50%;剩余部分根据征地补偿工作进度适时、分次交纳。

在城乡规划区,每亩收取数额按上述标准测算低于50万元的,按每亩50万元收取;在城乡规划区外,每亩收取数额按上述标准测算低于20万元的,按每亩20万元收取。

2.对于拆迁地块(旧城改造)收取的准入竞争金标准为: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每亩先按50万标准收取。征拆费用不足时,企业再滚动预付。拆迁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拆迁工作启动前,必须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决杜绝未批先建。

3.对于只有一家合作意向的企业,准入竞争金按上述标准执行。对于有两家及以上合作意向企业的,竞争起步按上述标准执行。

4.企业在依法依规招拍挂时,如没有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土地收储中心退还企业该地块的准入竞争金。

第五章  项目考核评审制度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望都县重大项目建设准入、退出评审领导小组,采取5+X”模式,由县委书记、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城乡建设的副县长、主管稳定的副县长和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县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政法委、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执法局、环保局、信访局、安监局、水利局、林业局、法制办、重点办、土地收储中心、望都县中泰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乡镇等有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评审小组在评审时按第七条标准打分汇总拟定正式合作企业和意向合作项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正式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准入项目按照有关程序正式立项实施后,项目方要按月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完成投资、工程建设进度、生产经营等各项财务、工程报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强化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对准入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的重点是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筹集到位情况;

2.各项手续办理情况;

3.规划执行与土地利用情况;

4.安全生产情况和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5.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情况;

6.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考核组考核后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书面考核报告,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真实准确地分析和评定,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经考核对能够认真履行投资协议,工程进度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由考核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未能完全履行投资协议或无力投资的项目,县委、县政府将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投资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项目退出制度

第十五条  经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1.从供地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2.造成停工一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经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从供地之日起,两年内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停工两年以上,形成烂尾工程的。

第十七条  经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强制清退:

不执行规划,私搭乱建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1.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2.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3.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改正的;

4.强制退出的企业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定期召开望都县重大项目建设准入、退出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原则上每个月定期召开会议,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特事特办。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成意向并签署协议项目,按照依法依规、诚信守诺、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准入退出条件;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准入退出条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望都县县委、县政府授权望都县重大项目建设准入、退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商定后,由发改局对外发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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