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编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综〔2017〕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系列…,认真落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完善与分类相适应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合理定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和政策要求,重点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2.坚持公开透明、完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加强合同管理,推进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做好信息公开,推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采购制度有机衔接,建立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工作机制。
3.坚持统筹兼顾、协调衔接。县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协调兼顾,确保政策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4.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特殊性,对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行试点推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部署,到2020年底,全县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 分类定位
(一)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履职需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务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五)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三、工作措施
(一)推行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1.全面清理职责和分类。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目的,以“两减、一补、一转”为重点,对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全面清理职责和分类。(编委办会同财政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017年12月底完成)
2.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名单,选择部分相对成熟且具有典型意义的单位作为试点,研究提出拟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及实行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并报财政局、编委办备案。原则上2018年试点单位应占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1/3。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试点事项直接委托给原事业单位,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推进竞争择优,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2020年底前全面推开改革。(财政局会同编委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018年确定试点单位,2019年组织试点实施,以后年度持续推进)
3.完善财政经费保障方式。对于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探索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从2019年起,试点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财政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019年起持续推进)
4.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细化由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报经财政局、编委办等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财政局会同编委办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1.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与承担服务的事业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持续推进)
2.推进绩效管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购买主体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及效率。(财政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3.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持续推进)
4.做好信息公开。财政局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信息公开。(财政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持续推进)
(三)完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
1.完善财政相关支持政策。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维持分类前补助水平,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实现以项目支出形式给予支持,具体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全额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财政局持续推进)
2.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措施,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3.探索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具备完善编制标准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编委办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是…、…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财政局、编委办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领导,要按改革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推进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等多方面的改革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财政局、编委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认真总结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有效助推事业单位改革。
(三)加强调研督导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