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农业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农业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中各执法部门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局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执法部门应当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农业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项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七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机关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八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以下简称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查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送达文书。
(三)与被检查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四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被查人员接收或留存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执法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规定出示检查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检查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执法办公场所以外实施税收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五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机关各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采集本本部门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并保证信息安全。专用服务器用于存储本部门现场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行政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指定工作站。导入后24小时内,将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录入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或者故意毁坏税务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