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全面实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县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精神,根据省、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系列…和对河北的…为引领,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流管理保护摆到建设“产业新城、经济强县”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流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流行洪不畅、生态脆弱和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流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流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理。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三、实施范围
(一)河长制管理全覆盖。按照“一河一长、一地一长”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流域包干的管理体系,确保每条河流都有人管理,都有责任人,实现全覆盖、无遗漏。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别担任主要河流县级河长,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辖区内河流、沟渠、坑塘等各层级河长。
(二)境内河流全覆盖。实行河长制管理的河流包括潴龙河、小白河、孝义河、月明河、沙河灌渠总干渠等五条河流和其流域范围内的沟渠、坑塘等。
四、工作目标
(一)2017年6月底前,县、乡两级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内,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二)到2017年年底,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地表水污染严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镇地下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消除,群众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五、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全面建立覆盖全县河流的县、乡、村三级河长体系。
县级设立双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全县5条河流设立县级河长,分别由县委和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分别为每位县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安监督局、县法制办等为县本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
乡(镇)设立总河长,乡(镇)、村对行政区域区内各河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置村级河道协管员、保洁员等。总河长由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和村级组织负责人担任。
县级设立科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河长制办公室结合各自实际设立。
(二)河长职责。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流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流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县、乡(镇)两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围垦河道、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流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村级河长负责对村域内的河流、沟渠、坑塘的安全、卫生等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处理,保持良好的水面环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落实跟踪和记录;将水面保洁、管理等规定写入《村规民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止。
技术参谋是河长的助手,负责收集河流基础资料,协助河长制定河流一河一策,制定河流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职能。
(三)责任分工。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编委办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人员编制。
县委农工委负责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沟渠清理整治。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流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流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监察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流管理保护中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河流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县国土局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河流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防治河流水污染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河流规划的制定。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流的长效机制。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河流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大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宣传引导,推进丧葬方式改革,指导相关乡镇村将河道内及沿岸的坟茔逐步迁移。
县审计局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县安监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企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县法制办负责河道保护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县供电公司负责河流及周边地区的用电管理;配合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应关闭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县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级职责与分工。
六、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流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流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流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河道非法障碍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流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针对河流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着力强化保护措施,提高防污治污标准。对全县河流水系持续开展“清河、洁水”行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排查入河污染源,严格治理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相应机制。结合全县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岸线,实现河流环境整洁优美。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流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的河流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流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流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完善法规制度,加大河流管理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河流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建立河流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河流动态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流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实行签字背书。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县、乡(镇)分别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域区内各河流河长名单;建立河流管理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流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建立河流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流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流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河流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管理保护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县级管总、乡村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拓宽河流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策要求,县财政要积极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
(四)严格考核问责。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河流管理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职责以及管护目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流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大力宣扬实行河长制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流保护公益活动,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河流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