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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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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局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名称、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

(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方法和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清晰、易懂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实施抽查的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公开市纪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主动接受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我局实际,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信部门规定的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新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市政府公报、信息简报、工信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市级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机关办公楼电子显示屏、各执法机构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工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工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本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二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公示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制度,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构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作出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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