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康保县林业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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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林业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康保县林业局项目资金的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全部或部分使用…、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兴建或补助的项目。

林业项目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需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拨付

第三条  为依法落实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林业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度,项目支出须经查验、审批、签字程序完备后拨付资金。需到财政部门报帐的项目按照有关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单位资金的需要,由本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县领导,审批后资金拨付本单位,再由本单位向各施工单位报帐后支付。

第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实施项目,加快使用项目资金,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金,按财政部门政策要求清理缴回财政统筹使用,本单位不承担后续责任。

第六条  项目需预拨项目资金时,凭项目可研报告或作业设计、项目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预算书、开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工程监理、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确认并审核批准后,可拨付资金。预拨资金一般为不超过上级相关部门下达资金总额的30%(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文件执行)。

第七条  项目需阶段性支付时,持阶段性验收报告及相关报账资料,由项目工程监理、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阶段性支付严格按照阶段性验收报告的项目工程量进行。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最后,由项目工程监理、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

第九条  根据项目实际,除去一些补助类项目外要约定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3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省、市级或县级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或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如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监督

第十条  对一些需申报的项目,各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必须真实合规、合理,申报的程序及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项目的申报的有关规定。对于一些必须公开、公示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公示项目的依据、规模、标准、数量金额等内容,无异议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目的支出必须按照可研报告或作业设计批复的内容支付,严禁开支与项目无关或可研报告或批复的作业设计未批准的事项。同时对需公开、公示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方可支出。

第十二条  支出的原始票据及有关资料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合法、合规、合理,做到证实相符。

第十三条  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制度及政府采购制度,杜绝应招未招、应采未采购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项目的审计、纪检、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资金使用内控制度,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工程监理、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支付。大额资金拨付,需酌情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所有关提供的资料、票据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负责;资金使用必须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实施情况,特别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仔细审核,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将进行问责;对出现的非法挪用、占有、贪污等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省、市、县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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