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业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区政府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所聘法律顾问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 主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局办公室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法律顾问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本局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和修改、审查相关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本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根据需要参与本局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7.协助清理本局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8.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本局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9.在本局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 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工程招标等事宜。
10.接受本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本局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本局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本局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以本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本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办理本局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本局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本局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