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财政办法】下花园区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数:580 文章字数:2235


下花园区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余结转资金),是指与区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乡、区直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按照区财政批复的预算(含使用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
部门预算中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财政拨款安排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
第四条  按照资金支出类别,结余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余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五条  部门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
第六条  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人员经费,在年终清算后,尚未列支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全部收回。
第七条  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人员经费及部门正常公用经费,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尚未列支部分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下年由部门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  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年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统筹安排下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九条  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工资提标等需要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十条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要在下一年内全部列支完毕。未列支完的,年终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结余资金,上级财政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并将收回情况上报市财政备案。
第十二条  因项目目标已完成或提前终止,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调整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各部门应及时缴回区财政。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部分,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以外,可按规定审批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结转资金,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市财政备案。
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年项目结余结转情况,统筹编报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除政策性因素外,对当年项目有结余的,区财政应同比例压减部门下年度项目预算额度;对项目结转资金超过规定比例的,或连续两年以上结转资金规模超过本部门年终调整预算5%的,应在保障政策性支出的前提下适当压减部门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  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外,上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到9月底仍未支出的,原则上由区财政收回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支出;9月底未收回的上年度结转资金,到年底仍未支出的,由区财政全部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资金的项目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十七条  对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预算比重较高的,区财政可适当收回部分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补充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章    结转资金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部门组织所属单位与区财政局核对上年度收支预算、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完成入库情况、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情况,向区财政局申报结转事项。
逾期未申报或按规定应收回区财政的项目资金不再办理结转,由区财政全部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符合申请项目结转的事项主要包括:
1、当年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资金,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
2、当年区级预算批复的、已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但尚未完成支出的项目资金;
3、当年预算批复的、正在实施或确需在下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
4、上级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确需结转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区级资金结转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部门执行,项目信息通过项目库自动结转下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部门在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区财政局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区财政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