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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张北县发展改革局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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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发展改革局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改革局行政权力行使,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是指通过媒介,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资料等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受理、审查、决定的运行过程,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全都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

(三)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

(四)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方面监督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行政权力的主办股室为该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责任单位,负责该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实施。

“公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动本办法的实施,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负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公开运行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凡本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局机关人、财、物、事管理等重要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公开运行。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需要停止或增加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内容的,按照职能分工,由行政权力主办股室提出停止或增加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建议,经局行政权力“公透”领导小组审核,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七条  行政权力公开范围应当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凡应在局内部公开的,应及时在局内部公示。

第八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范围由各行政权力主办股室提出建议,经“公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九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应从有利于企业法人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应当采取符合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

(二)广播、电视、报纸、信息通知、机关工作简报;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查询、监督的形式。

第十一条  涉及企业、法人的行政权力运行,通过因特网站、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公开;局机关内部运行的行政权力,主要通过局工作简报公开。

第十二条  依规定需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的,由主办股室确定公开内容,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办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示,确保企业法人能及时知悉。

第十四条  下列行政权力应当公开运行:公开运行的单项行政权力名称、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等,按《行政权力公开目录》执行(附件)。

(一)行政许可权类;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类;

(三)行政管理权类;

(四)人事管理权类;

(五)财务管理权类;

(六)物资管理权类;

(七)行政处罚权类。

第三章   公开运行的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非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运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程序做出规定的,应当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或有关规定确定的程序运行。

第十六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职权目录。职权目录应当逐项列明职权行使依据、行使权限、具体部门职责、工作人员分工、办理条件、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监督程序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运行应当逐项制作流程图。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程序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应依据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拆举报途径和方式等。流程图应简单明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

第十八条  流程图由行政权力主办股室制作,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行政权力运行的受理、审核、决定应当通过局流程图进行,审批过程在行政审批大厅或局机关内部全程、全面、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企业法人或组织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局机关公开依规定应公开的权力运行或查询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行政权力主办股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或查询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主办股室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内部公开事项,由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批,可直接在局机关工作简报公开;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全市发改系统公开的事项,由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集体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根据行政权力公开运行需要,负责机关工作简报公开,登载权力运行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运行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监督,应当坚持纪律监督、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年度评议考核制度。局对各业务股室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局“公透”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局设立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服务对像和社会公众的查询、投诉、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公开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职责股室,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股室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范围、程序、方式、要求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没有按照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流程图办理行政权力公开审批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无限期暂停审批或审批严重超时的;

(四)对报送资料不全或补报资料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不予审批的事项继续审批的;

(五)行政权力审批事项发生改变,未按程序提出调整行政权力公开目录的;

(六)不经批准,擅自将不应公开事项或涉密事项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企业人反映的问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的;

(九)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公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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