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晶河乡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乡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乡党委书记、乡长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林场场长是森林防火业务部门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行政村支书、村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四条 各行政村可以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行政村,由乡林业行政主管领导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
(三)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
(四)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六条 各村组织一支5到10人的护林队,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管理野外用火;
(三)报告火情;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七条 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经营单位毗邻区域的有关地区或者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八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行政村防火指挥部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划定防火戒严区。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下列用火: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三)野外烤火、野炊;
(四)其他非生产用火。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经乡政府批准,各村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在通往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乡林业行政主管领导要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和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乡政府或者各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乡主管领导和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下达扑火命令,组织扑救火灾。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的明火扑灭后,必须组织扑火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确定足够的人员在火场监守二十四小时,经检查确认余火已彻底熄灭后方可撤离。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害森林面积、蓄积、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章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区域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未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无森林防火公用、预防、扑救经费或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的;
(二)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后,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四)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或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六)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对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处置不当,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亩以上;
(四)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单晶河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区,指的是我乡所辖行政区域面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晶河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