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地方金融风险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地方金融风险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对互联网金融、基金公司、投资(咨询)与投资理财类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行业、私募股权、典当拍卖、养老机构、民办院校及民办医院等重点领域风险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信息开展全面整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坚持管理与防范并重、规范与发展并重,坚持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体制机制相结合,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通过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为地方金融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互联网金融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要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权或债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2.互联网金融其它业务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76号),结合我市实际,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二)投资(咨询)公司与投资理财类公司
投资(咨询)公司与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在满足有足够取得从事证券、银行、会计等相关部门从业资格人员数量要求的前提下规范经营,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以理财标的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办有关证券、理财投资咨询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理财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理财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不得擅自经营销售黄金、珠宝、贵重金属等理财标的。(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投资咨询公司,也被称为投资顾问公司,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面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以证券业务…。投资理财类公司,也被称为理财规划顾问公司,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面向并协助投资者通过合理规划多种金融工具组合,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保险以及黄金等,有效安排资金以期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的专业理财规划服务公司。)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
1.规范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循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范其它售租融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不得擅自通过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或通过预售房屋、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等方式进行融资、集资;严禁自设担保公司通过“自我担保”方式收取“担保费”;不得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委托售卖为由或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没有取得发行资格的机构主体,不得通过陌生拜访、朋友介绍、商超合作、发放广告彩页等方式发行地产主题理财产品。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只能用于合作社事务,不得面向社会公众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储;不得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不得用于经营与专业合作社无关的业务。
(五)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全面清理和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重点整治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等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互联网平台客户终端等方式发布的含有涉嫌非法集资内容的资讯信息。按照《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和…宣传部门有关要求,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非金融企业不得自行设计发布含有预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资类产品广告,非金融企业代理销售金融机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广告中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本质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信托等)。
(六)其它行业领域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担保行业、私募股权、典当拍卖、养老机构、民办院校及民办医院等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整治,严防非法集资行为。此外,各部门要对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收藏品等有价标的进行销售、交易或融资的行业机构予以高度关注,严防其超范围经营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方法步骤
(一)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7月10日中旬前完成)
有关部门按照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分别牵头对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填写摸排情况表(内容包括:涉及企业数量、分布情况、注册资本总额、有无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填报涉及资金数额、涉及人数、地址、案发时间、是否移送公安部门等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7月12日之前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之后每月底前报送一次动态情况。对于跨区域经营的金融平台及重点行业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单位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底情况。
(二)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11月中旬前完成)
县有关部门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集中整治工作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验收和总结(2017年3月中旬前完成)
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集中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各部门形成牵头领域或本区域的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2017年1月中旬前报送县金融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的总体报告,经县政府同意上报。
四、任务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
县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的集中整治工作。
人行、银监办等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依据有关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以及资金运作端等情况进行调度、甄别,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集中整治工作,并牵头其它部门依据法定职能,开展对投资(咨询)公司与投资理财类公司的集中整治。
工信部门负责担保行业集中整治。
住建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线下推销等方式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农工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整治。
商务部门负责典当拍卖行业集中整治。
民政、教育、卫计等部门分别负责养老机构、民办院校、民办医院等行业领域的集中整治。
宣传部门、网信办牵头负责集中整治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维稳办负责协调公、检、法等部门查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个人),并及时掌握投资非法金融活动的群体动向,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脏、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五、组织督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主任、人行行长、银监办主任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二)加强调度、督查工作
县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集中整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出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