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河长巡河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河长责任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县、乡(镇)两级河长在常态化治河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张北县委、张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北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张北办字〔2017〕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河流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巡河目的
通过县、乡两级河长履行河长职责,对张北县境域内河流进行全面巡查,掌握河流总体情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以责任促落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
二、巡河人员
张北县县、乡(镇)两级河长。
三、巡查频次
河长巡河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集中巡河每年2次。
1.定期巡河:第一次为每年的中国水周(3月22日—3月28日)时段,第二次为每年6月份前(汛期前)的一周。
2.不定期巡河:由各级河长根据工作自行安排时间。
3.总体要求:各级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河力度,县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责任河段进行巡查,每年巡河不少于2次;乡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跨乡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段进行巡河每年不少于4次。河长巡河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巡河情况,填写巡河记录。巡河记录应当包括巡河时间、巡河人员、巡河地点、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照片)等基本内容,要求一事一表填写。各级河长巡查手册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形成河长动态巡查登记台帐,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巡河内容
(一)开展现场巡查。开展水资源保护、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工作等河流保护工作推进情况。实地查看水质情况,治水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推进,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区块是否整治到位,重点水质监测点位或保障点位水质保障情况,是否存在污水(生活、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污水)直排情况,是否存在“四乱”问题(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是否存在饮用水源被污染现象等。
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2.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湖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建房、取土、垦植等现象。
3.是否存在擅自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
4.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5.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6.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7.“一河一策”编制是否完成并按编制要求实施。
8.是否存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或其他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问题。
9.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10.巡查下级河长履职情况。
(二)开展工作对接和问题督办。县、乡(镇)两级河长要组织开展责任河段河长制工作推进督办会,具体分析巡查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和实施方案,督促沿河各级河长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
(三)开展河长制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多种场合、广泛宣传,提升广大群众对河段长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支持度,同时以点带面,引导更多的公众加入到对河流保护队伍中来,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河长责任意识。县、乡(镇)两级河长作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领会贯彻…、省、市和县关于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熟悉工作制度,做好巡河工作。
(二)强化齐抓共管意识。县、乡(镇)两级河段长要强化执行意识,针对所辖河段保护问题,做到善于协调、勤于协调、敢于协调。要主动配合、强力支持、共同推进,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将问题解决在一线。
六、问题和处理
河长在巡河过程中,重点解决上级河长交办事宜,督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解决处理群众举报问题。对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应及时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有关职能部门,并报告上一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同时建立县、乡、村三级问题清单制度。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
七、考核问责
1.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下级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要进行督办通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2.县乡两级河长要认真履行监管巡查职责,对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案件的,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案件隐患的,避免重大损失或工作有创新有显著效果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有关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上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并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