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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张北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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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首位意识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高于一切、先于一切、优于一切的突出位置,把“红线”意识作为作决策、办实事、抓工作的根本遵循,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二)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意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及声誉,必须牢固树立“抓好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在重预防、治隐患、严追责、防事故上狠下功夫,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强化安全生产治本意识

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强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常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源头治本、政策治本措施。

二、全面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强化党委领导责任落实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作的同时强调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党委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专门研究一次,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落实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主要负责同志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负责。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构建职责分明、责权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体系。

(三)强化安委会协调指导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议事、协调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同级纪检、组织、宣传、政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党委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政府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安委办具体履行协调、督导、服务职责,负责对下级政府、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敦促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四)强化部门管理责任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责任,坚决克服“重发展轻安全”、专业安全监管缺位错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变化研究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律,不断探索创新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督查检查。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区网格化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控,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规范生产过程操作程序和标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切实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积极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新技术工艺和装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各岗位、各流程始终处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状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

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制,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完善协调联动处置机制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建立起领导有力、组织严密、职责清晰、协作配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等重点难点问题,安委会负责协调指定牵头部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三)建立完善排查预警机制

大力实施科技强安工程,在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在校车、长途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行业落实安全技术标准,安装防碰撞、防泄露、实时监控等新技术设备,降低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格局。

(四)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重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证照不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打击采取隐匿手段非法盗采国家资源,利用民房、废弃厂房或租用合法厂房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

四、从严从重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一)追责范围

凡是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行政问责不代替党政纪处分,更不代替法律责任。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旦发现被问责人存在应该被追究纪律、行政责任的,应当给予被问责人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责方式

对政府和监管部门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监管监察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法律法规对行政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追责类型

1.事故问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卫生事故,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

1)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交通运输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4)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或组织抢险救援不力,对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6)未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或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7)其他和发生事故有关需要行政问责的情形。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

2.工作问责。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

1)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2)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3)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对本辖区、本行业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治到位的;

4)未按照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下达的整顿关闭、矿山退出等各项重点目标任务的;

5)未按照要求完成市政府承担的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试点工作任务的;

6)被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的;

8)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审批的;

9)超量批准合法企业或违法批准向非法企业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的;

10)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未经批准安排其他人员替会的;

11)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应当问责情形。

3.从重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造成严重政治或社会影响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3)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4)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5)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

6)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4.从轻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或者如实报告,并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扩大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3)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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