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农业制度】沽源县农牧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制度

阅读数:1061 文章字数:1353


沽源县农牧局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工作,根据《沽源县农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两种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设备对行政执法检查、调查询问、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章   保存

第七条 各执法科室负责保存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记录和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信息,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信息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管理人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损毁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沽源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