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城乡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张家口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尚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分别不同情况,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县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级
1.5.1 突发事件的级次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其他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市级(Ⅰ级)和县级(Ⅱ级)两级。市级为一个区县以上的跨区县行政区划或全市性的市场异常波动;县级为县城所在地或两个以上(含两个)乡(镇)的市场异常波动。
1.5.2 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市场异常波动:
(1) 在1个以上区县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 在2个以上区县政府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 在相邻区县的相邻乡镇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1.5.3 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1) 在1个区县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 在1个区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 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
2.1.1 县政府牵头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主管主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商务工信、宣传、发改、公安、财政、交通交通、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粮食、物价、食药监督、供销、统计、人行和电力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1.2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 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 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 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相关事宜;
(5) 研究、落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1.3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协调检验检疫等部门实现重要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快速通道、快速通关。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
发改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保障电力、石油等能源供应。
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资金支持和补偿。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式,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公路运输。
农牧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粮食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
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供销部门负责食盐的生产和货源供应工作,及时督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根据市场应急需要,及时将合格的食盐运送到批发单位及食盐的分装加工和销售工作,保障市场供应。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配合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保障应急流动资金需要。
统计部门要指导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对列入监测范围的样本企业的举报信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全县和各乡镇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县商务局确定。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列入全县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监测对象,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监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实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县商务主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3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I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红色预警警报
按照张家口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实施。
黄色预警警报
市政府批准启动Ⅱ级预警后,县指挥部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3.4 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县商务局确定。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它事件,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
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后,监测点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并立即研究、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县商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经核实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县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及程序
按照合理划分…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原则,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由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属于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县商务主管部门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县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主管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启动市应急预案;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主管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信息收集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接到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市商务局报告情况。
4.2.2 信息报送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送有关部门。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4.3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以县政府主管县长任指挥长,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4 新闻发布
4.4.1 新闻发布的管理
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宣传部负责。
4.4.2 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
5 控制措施
5.1 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要及时协调县内新闻媒体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应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5.2 企业供应链采购
商务部门应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5.3 区域间调剂
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5.4 动用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县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市级以上物资储备。
5.5 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价格干预和定量或限量销售制度。
5.6 依法征用
国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6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7 应急保障
7.1 物质保障
建立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等生活必需品县级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必要是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第一、定点生产
(1) 面粉、大米、食油。由县粮食局负责。确定县内重点面粉、大米、食油加工企业分别作为生产供货单位。
(2) 猪肉。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场作为货源基地,定点屠宰场作为肉类加工供货单位。
(3) 鸡蛋和奶制品。由县农牧局负责。负责协调确定县内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货源基地,并提供大型禽蛋批发交易市场的有关情况。
(4) 蔬菜。由县农牧局负责。协调组织各乡镇政府抓好重点蔬菜生产基地,作为蔬菜生产供应基地。
(5) 食盐。由县供销社负责。及时督导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积极协调生产,保障货源供应。
第二、定点储备
(1) 面粉、大米、食油。由县粮食局负责。确定重点加工企业、粮油储备库分别作为免费、大米、食油定点储备单位。
(2) 猪肉、食糖。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确定生猪活体储备场、肉类冷藏企业和经营食糖的重点流通企业作为全县统一储备单位。猪肉冻储和活储要分别达到10吨和30吨(活猪折算300头)。食糖根据情况确定储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0吨。
(3) 鸡蛋、奶制品。由县农牧局负责协调确定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蛋类和奶制品货源供应基地,确定重点禽蛋批发市场和冷藏企业作为全县定点储备单位。
(4) 蔬菜。由县农牧局负责。由于蔬菜保鲜期短,不宜长期储存,根据“菜篮子”县长负责制原则,蔬菜的应急储备由县农牧局协调相关乡镇做出安排。
(5) 食盐。由县供销社负责。县盐业专营公司作为食盐储备单位。
第三、定点销售单位
(1) 面粉、大米、食油。将全县的大型粮店及大型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 猪肉、鸡蛋、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县的商场、超市及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 蔬菜。将就近相关乡镇的蔬菜基地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7.2 经费保障
按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县、乡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与督促,协调商业银行、各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定点单位搞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了解掌握其资金需求情况,搞好内部协调和工作衔接,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审批速度,保障定点单位应急流动资金需要。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公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7.4 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工作由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8.2 奖励与责任
从事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无条件地服从大局,服从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应急工作及任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负责市场异常波动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依纪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县政府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